山东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国卫科教发〔2014〕49号)和原省卫生厅等5部门《山东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实施办法》(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加强培训基地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强强联合的原则,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和省级协同专业基地为补充,充分利用优质医疗教学资源,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需求的培训基地网路。
第三条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是指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基地协同医院,主要从三级甲等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準要求的综合医院中遴选。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住培基地。省级专业基地是指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协同专业基地,主要从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甲等专科医院中遴选。
第二章协同要求
第四条住培基地协同是指以培训基地为主体,联合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或省级专业基地(以下统称“协同单位”),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工作。
第五条住培基地协同突出强强联合,自愿与统筹相结合,并经省卫生计生委认可。
第六条住培基地每个专业基地所协同的单位数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全科除外)。住培基地可联合国家级后备住培基地或省级专业基地。
第七条省级专业基地应该具备能够承担该专业总轮转培训三分之二及以上任务的能力,主要在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精神科、全科、儿外科、眼科、口腔科等专业基地联合。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只限于协同全科医学专业基地。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管理办法》,加强基地建设和培训组织管理。
第九条住培基地与协同单位间要成立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领导小组,负责住培基地协同单位的总体规划、协调与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级住培基地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协同单位负责人担任,科教、医务、人事、财务、后勤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应当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商讨有关工作。
第十条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均应设定专门的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职能管理部门,并配备2-3名专职管理人员。国家级住培基地应根据承担的培训工作量增加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住培基地要组织协同单位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签订相关协定,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住培基地应当对协同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有权对协同单位的学员轮转培训、师资带教、考核、评估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可以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停止协同。
协同单位必须接受住培基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住培基地根据被认定的专业基地和核定的培训规模,按照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招录计画,统一负责协同单位的招录工作。
第十四条各协同单位的培训方案或者模式必须与住培基地保持一致。住培基地的各专业基地根据培训专业的要求和需要,可以与协同单位进行联合培养,联合时长、联合科室等统筹安排轮转计画,专业基地与协同单位间应充分沟通,确保信息互通,保障轮转计画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协同单位的专业基地应根据轮转计画负责住培医师轮转期间的学员具体管理,住培医师轮转信息录入的审核由轮转的协同单位负责。培训过程有关档案资料由各协同单位负责留存,住培学员的相关资料应根据培训基地要求提交备案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统一师资培训和管理要求,师资资格遴选、教师準入、教师职责应当保持一致。
培训基地应统筹协同单位的师资培训工作,建立住培教师认定製度,住培教师应当经过培训基地培训认定。
第十七条协同单位住培学员培训过程考核应与住培基地保持一致,其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根据住培基地具体要求由轮转所在协同单位负责进行。参加结业考核的学员由住培基地对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参加全省统一的结业考试。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政府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补助专项经费应及时拨付培训基地,保障正常培训需要。各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要规範财政补助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要加强教学设施设备、临床技能中心等教学软硬体建设,实现教学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要关心学员的学习与生活,切实保障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期间应有的待遇,使其享有所在住培基地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之间涉及到信息互通的,应当履行保密职责,维护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计生委将对住培基地和协同单位进行定期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与经费拨付、培训规模核定等挂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範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