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大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黑编201030号),设立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地区:大庆市
- 性质:市政府工作部门
- 根据:黑编201030号
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原市人事局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保险除外)、市医疗保险局、市就业局相关行政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加强职责
1、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开展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促进人力资源最佳化配置。
2、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製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3、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範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自由合理流动。
5、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6、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强化就业服务职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7、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8、加强推动创业职责,强化创业促就业和社会化服务职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步伐。
(三)下放职责
1、区编制总额和用人单位编制限额内的人员调动职责交给区(市外调入人员除外)。
2、市属生源或经批准进庆的外地生源,按规定标準和个人意愿,个人人事档案的代理职责交给区。
3、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画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认定职责交给县和大同区。
4、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画技能提升定点单位认定职责交给县和大同区。
5、初级民办职业资格培训学校审批职责交给县和大同区。
6、市里核定计画和经费的交通、城管、卫生和劳动等协管人员的招聘和日常管理职责交给区。
(四)取消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画。
3、组织解决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两地分居。
4、负责国家公务员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全市劳务派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
6、劳动契约鉴证。
7、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8、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準则。
9、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配置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规範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教育工作;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创业促就业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参与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市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运营政策和实施办法。
(五)承担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办法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承担廉政保证金相关工作。
(七)牵头负责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承担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承担正营职以下及技术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正营职以下及技术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画并协调落实,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承担对各区市内人员调配的监督责任;指导各区在编制总额和用人单位编制限额内调配市内人员;根据干部管理许可权,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和省政府奖励制度,负责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和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代表市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承担协调农民工工作及合法权益维护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节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係规範性档案,完善劳动关係协调机制,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及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田震,主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主管机关党委、政策研究室、人才流动开发科、法规科、人事考试中心。
局党组成员、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米慧萍,负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于景程,分管规划资产科、养老保险科、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失业保险科、市医疗保险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沙洪海,分管办公室、工资福利科(廉政保障金管理科与其合署办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与其合署办公)、劳动关係科、基金监督科、人力资源市场科、外国专家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隋学良,分管公务员管理科、考核培训科、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就业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毕业生职业培训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市就业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利民,分管农民工工作科(劳动保障监察科与其合署办公)、军转办、信息中心、市劳动保障监察局。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忠平,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机关党委。
党组成员,人才服务局局长韩金河,分管信访调解仲裁科、市人才服务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党组成员、调研员王和成,分管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六个地方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行政服务大厅管理工作。
副调研员郑葆锋,协助局长分管政策研究室、人才流动开发科。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会务组织、文电管理、安全保密、政务公开、车辆管理、后勤服务、政府採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和出国人员政审工作。负责在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及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
(二)政策研究室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研究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局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工作。
(三)法规科
负责审核机关有关规範性档案、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和行政处罚程式及行为的合法性;承办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组织指导有关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负责普法宣传工作。
(四)规划资产科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画;承担社会保险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承担全局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综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审核汇总各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科
拟订我市有关就业和创业的政策、规定及就业和创业工作意见、措施和办法;拟订全市城乡就业和创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画;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组织制定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分配方案,负责申请使用就业专项就业资金支付事项的审核、认定和申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就业政策落实情况;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措施和办法;指导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指导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指导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就业、失业统计工作;负责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负责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六)人才流动开发科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政策,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流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负责办理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复转军人劳动关係转移手续;拟订随军家属安置计画并协调落实;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考试录用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科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範围的审批;负责对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交流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机构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负责全市性人力资源交流活动备案;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状况、人力资源交流活动的统计发布。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相关制度;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及发展规划;拟订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指导技工院校招生、推荐就业、教学管理和教材建设工作;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準并监督实施;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负责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负责社会高级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和审批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综合管理和改革工作,承办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工作;推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考试工作;负责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学科(专业)带头人的推荐、选拔、服务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拟订事业单位改革意见,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办法并指导监督实施;按照管理许可权,承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设定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拟订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範并组织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科(劳动保障监察科)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就业、工资支付保障、劳动契约、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服务体系和信息建设。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十二)劳动关係科
拟订劳动关係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契约、集体契约制度实施规範;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负责对许可权内劳务派遣单位监督管理;指导劳动标準制定工作;监督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政策和办法;审核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核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牵头负责协调劳动关係三方机制建设工作;参与市级劳动模範评定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科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政策;负责拟定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工龄认定、劳模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光荣证奖励、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困难生活补助、离休人员护理费等政策;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手续、核定退休费待遇;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标準审批验讫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的审核验讫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计画指标核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财政供养人员统一支付工资制度。
(十四)廉政保证金管理科
贯彻执行廉政保证金制度相关政策;负责廉政保证金制度体系加入和退出的确认审批;负责廉政保证金缴纳的业务办理;负责廉政保证金扣除、支付的业务办理;负责廉政保证金的财务管理。
(十五)养老保险科
落实养老保险基本政策,拟订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基金徵收及管理办法、预测预警制度;拟订企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给付标準,并组织鉴定工作;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拟订社保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情况监督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六)失业保险科
落实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拟订失业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方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準;拟订失业保险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有关待遇政策;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对失业人员享受待遇进行审核。
(十七)医疗保险科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準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标準、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市统筹範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情况。
(十八)工伤保险科
拟订工伤保险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工伤认定及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和再次鉴定工作;拟订全市各行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承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认定及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拟订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準,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监督各类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情况,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二十)信访调解仲裁科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实施规範,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及相关协调工作;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複查、覆核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集体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负责综合治理工作;承办局机关来访接待工作。
(二十一)公务员管理科
承担公务员管理的综合性政策研究;落实公务员职位分类标準、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迴避、辞职辞退制度;负责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报批工作;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二十二)考核培训科
完善公务员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代表市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任免手续;拟订公务员行为规範、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承担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定,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64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
科级领导职数:科长24职(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职),副科长7职。主任科员12职,副主任科员3职。
其他事项
(一)处级职数由市委组织部另行明确。
(二)会计职称考试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会计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考试档案制发、报名资格审查、确定考点和考场、组织考试、阅卷和成绩上报、进行考试总结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具体负责考试合格证书和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发放等工作。
(三)撤销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内设机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科、失业保险科和农村养老保险科,其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责划归机关,原核定的3职科长职数作废。设立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市失业保险服务中心、市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全供给,分别核定事业编制5名、4名、4名,主任(正科级)各1职,副主任(副科级)各1职。主要工作任务是承担全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市辖五区和高新区分别设立地方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财政全供给,各中心核定事业编制4名,主任(副科级)各1职。主要工作任务是承担所在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具体事务工作。
撤销原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分局的医疗保险科,原核定的1职副科长职数作废。设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疗保险分局,按副科级事业单位管理,经费实行财政全供给,核定事业编制4名,局长(副科级)1职。主要工作任务是具体负责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市医疗保险局对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疗保险分局实行垂直管理。
调整设立的保险服务中心、地方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医疗保险分局,所需的41名事业编制从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职责上划后,留在市里的41名事业编制内调剂。
(四)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定、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