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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

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下称灌区)水利工程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田水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
  • 通过时间 :2017年4月27日
  • 批准时间:2017年7月22日
  • 施行时间:2017年10月1日

条例全文

(2017年4月27日巴彦淖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灌区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灌区水利工程,是指为防治灌区旱、涝、渍、污和盐硷灾害,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的监督,依法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许可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保护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公安、农牧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民政、经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田灌溉排水的监督与指导,大力推行节水灌溉,严格执行计画用水和定额管理,保障河套灌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
各级水管组织应当加快实施灌区节水改造工程,提高用水效率,建设生态节水型灌区。推进灌区信息化建设,提高灌区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灌区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单位管理和用水户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分乾渠以上的渠道、乾沟以上沟道、跨旗县区的分乾沟沟道及其建筑物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维修养护。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受益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支渠以下的渠道、旗县区境内的分乾沟以下沟道及其建筑物等水利工程进行管理保护和维修养护。
第七条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灌区水利工程划定必要的水利工程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并在其範围界限埋设界桩等明显标识。
水利工程管理範围是指根据水利工程管理需要划定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水土资源範围;水利工程保护範围是指为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在管理範围之外所划定的区域。
第八条 编制灌区水利工程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土资源供需平衡、农业生产需求、灌溉排水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编制或者变更城镇规划和农村牧区规划时,涉及防洪、排涝、取水、灌区工程保护等事项,应当徵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水管组织的能力建设,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範运行。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水管组织的工作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管护主体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及规範对所管理的水闸、扬水站等调(提)水建筑物进行操作;负责所管渠道的调水、配水、防汛、灌溉管理和水费收缴工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基础统计数据。
第十一条 灌区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灌排水工程管理单位在编制用水计画和调度运行方案时,应当按照核定的工程控制指标执行,严禁超指标运行。
第十二条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内修建建筑物及设施的,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徵得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渠沟道水域等水利工程开展的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体。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禁止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
第十五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经营管理者,负责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在必要的位置设立各类明显的警示标誌,并保证其完好。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六条 灌区水利工程依法实行维修养护,并加强规範化管理,保证其完整、安全。
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许可权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财政补助建设的小型灌区水利工程,按照规定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个人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受委託单位、个人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护推行管养分离,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物业化、社会化及自主管理等多种形式,提高维修养护技术和设备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八条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水利工程使用权人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经费,保障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年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负责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度,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履行运行维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灌区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报告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形。接到报告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督促负责运行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进行影响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及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筑坟、採石、取土等活动;
(二)进行妨碍水利工程管理的游泳、潜水、捕鱼、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行为;
(三)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各级渠沟道上引水、阻水、拦截水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禁止在渠沟道旱台进行植树、种草以外的其他耕作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和使用测流量水、水文水质监测、信息化等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和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和使用前,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流经城区、乡镇、村庄的渠沟道段落修建的市政、交通运输、景观等工程,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管理和安全维护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理。在水利工程管理範围内游泳、潜水、捕鱼、倾倒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操作水利工程设备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採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占、毁坏、擅自移动和使用测流量水、水文水质监测、信息化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採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範围和保护範围内的水行政处罚,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範围内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具体是指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引水渠道、排水沟道、水库(含塘坝)、水电站、水涵闸、堤防、护岸、泵站、渡槽、桥樑、水质监测设施、信息化设施、灌溉用机电井、高效节水设备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水文监测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指某一灌溉区域内由农民依法自愿组成,实行自我服务、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代表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就《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河套灌区历史悠久,目前已成为全国着名的特大型灌区和亚洲最大一首制自流引水灌区,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油基地,对支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边疆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灌区经过多年建设,已形成比较完善的灌排水利工程体系,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还对灌区的生态环境、自然面貌、区域气候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灌区水利工程不单承载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重任,还是改善巴彦淖尔乃至华北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载体,更是祖国北疆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河套灌区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管理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灌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所以制定《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对有效支撑河套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强河套灌区水利工程的保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最大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水利工程保护条例是巴彦淖尔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年度立法计画,市人民政府委託黄河灌溉管理总局起草条例草案。2016年8月25日,市政府经常务会议讨论,由市长签署后,正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16年12月27日,常委会对该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之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徵求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徵求了各旗县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谘询顾问、基层立法联繫点、相关市人大代表、老水利工作者、基层用水户代表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农牧委、环资委还专门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徵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反覆修改。但鑒于修改中还有大量问题过于专业和複杂,经主任会议决定,于今年(2017年)3月初聘请了第三方机构自治区水利厅水利学会,对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并提出谘询意见。同时还委託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参与过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谘询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汇总、梳理后,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全票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为五章三十六条,即总则、工程管理、工程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关于总则
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範围及原则等内容。要求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保障河套灌区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的职责。
(二)关于工程管理
主要规定了灌区水利工程应划定必要的管理和保护範围,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单位管理和用水户自我管理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的管护範围和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水管组织的能力建设,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範运行。强调了水利工程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业生产需求、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同时还明确了工程运行的控制指标、操作许可权、建设开发和经营等事项应当遵循的原则。
(三)关于工程保护
针对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存在的具体问题,主要明确了灌区内各类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以及在管理和保护範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同时还根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规定了灌区水利工程推行管养分离改革,逐步实现专业化、物业化、社会化及自主管理等多种形式,建立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保护灌区生态环境,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根据巴彦淖尔市实际,对违反本条例中禁止性行为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均在上位法规定的範围之内。
(五)关于附则
主要对条例中所规範的水利工程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进行了具体的界定性表述。同时还规定灌区的改扩建工程依法移交并明确管理主体后,也适用本条例进行管理保护。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併予以审查。

审查情况的报告

主任会议: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19日,分组审查了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加强河套灌区水利工程的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同时,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根据组成人员审查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研究。7月21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及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我受法制委员会的委託,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将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位置互换。
二、将条例第八条中“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农村牧区规划时”修改为“在编制或者变更城镇规划和农村牧区规划时”。
三、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许可权确定的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引进社会力量参与运行维护。”
此外,还对《条例》的个别文字、条文表述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彦淖尔市河套灌区水利工程保护条例〉的决议(草案)》,建议主任会议提请本次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以上审查情况的报告,连同决议(草案),请一併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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