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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生活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六安市生活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六安市生活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是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7日印发的方案。

基本信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简称“大气十条”)有关精神,切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品质,保障广大人民民众身体健康,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实施方案》(皖政〔2013〕89号)(简称“实施方案”)和《六安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大气十条”、省“实施方案”和市“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分类整治、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措并举、整体推进”的原则,採取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开展全市生活燃煤小锅炉进行整治。自2014年起,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2014年11月底前,市中心城区和县城要完成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生活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对10蒸吨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完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升级,做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在完成集中整治任务的基础上,健全燃煤锅炉监管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燃煤锅炉的环境污染问题,努力提升大气环境质量。

主要任务

1.编制燃煤小锅炉管理台账
在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清单(生活燃煤锅炉整治)的基础上,各地进一步开展生活燃煤小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生活燃煤小锅炉的所在位置、规模、用煤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建好管理台账。
2.淘汰生活燃煤小锅炉
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通过关闭拆除、煤改气、改电、改热水配送等方式实施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生活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
3.限期完成燃煤锅炉污染治理。
严格执行锅炉废气排放标準,10蒸吨以上各类燃煤锅炉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限期改正,改造升级治理设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省“实施方案”、市“实施细则”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市中心城区和县城区禁止新建2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对违规建设的锅炉坚决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关闭。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锅炉,要推广套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并同时落实污染治理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5.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通过建章立制,切实加强日常燃煤锅炉监管,定期开展跟蹤督查,巩固整治成果,严格环境执法,严防整治工作反弹。实现燃煤锅炉管理的严格化、规範化、长效化。

时间步骤

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準备阶段(2014年6~7月)
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生活燃煤小锅炉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彻底查清全市生活燃煤小锅炉分布使用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情况,编制生活燃煤小锅炉整治清单,建立管理台账。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宣传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4年8月~2014年10月)
按照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要求,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有组织、有计画、有力度地推进整治工作。
2014年8月31日前,各县区对辖区内城区生活燃煤锅炉业主,逐一下达整治通知书,锅炉业主自行整治,所有锅炉必须在11月底前淘汰或更换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市直企事业单位的锅炉由市环保局负责下达整改通知书。
对未按要求自行淘汰或更换为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燃煤锅炉用户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验收阶段(2014年11月)
以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生活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开展验收,11月3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总结。整治结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画实施情况考核。
(四)巩固阶段(2014年12月)。
通过燃煤小锅炉整治,建立生活燃煤锅炉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严格环境执法,巩固提升整治成效。

奖励政策

对在自行整治阶段内,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燃煤锅炉用户,给予奖励。六安中心城区範围内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统一承担,其奖励标準为0.5蒸吨以下(不含0.5蒸吨)的奖励5000元、0.5-1蒸吨(不含1蒸吨)的奖励7000元、1蒸吨以上(含1蒸吨)的奖励10000元。各县区奖励标準自行设定并组织实施。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单位,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保证锅炉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同级政府的部署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
环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实施整治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检查。
质监部门负责对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区在用锅炉进行核实,建立在用锅炉清单,并加强燃煤锅炉行业管理,对违规锅炉不予检验和登记发证。
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天然气供应工作,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水平。
市级城管部门和县区住建部门负责协调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支持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保障其必要经费,监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
宣传部门负责整治工作的宣传报导,引导公众参与和监督整治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整治工作实施效能监察,落实责任追究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小锅炉整治宣传教育,宣传燃煤小锅炉污染危害及整治要求,引导公众参与,强化舆论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整改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引导企业,自觉整治。企业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切实履行环保责任,认真按照整治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开展燃煤锅炉整治。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务。
(四)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坚持依法开展燃煤小锅炉整治,对按规定必须淘汰的燃煤小锅炉,必须淘汰到位,依法拆除。对採取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必须限期完成改造,稳定使用清洁能源。对逾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责令实施停产停业整治。
(五)加大力度,严格考核。加强督查,跟蹤问效,确保整治工作按时完成。严格实施考核,对整治工作实施不到位的,严格责任追究。
(六)及时总结,上报信息。各地要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工作,及时公布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企业环境信息,每月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度。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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