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暂行办法
《青岛市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暂行办法》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3日印发。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青岛市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暂行办法
- 印发机关: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13日
办法发布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2号),制定了《青岛市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12月13日
办法全文
青岛市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科学构建青岛市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供需关係,更好地满足乘客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32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租汽车包括青岛市市区範围的巡游出租汽车和青岛市全市範围的网路预约出租汽车。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及调整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是指根据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运行情况、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变化和出租汽车供需关係等因素,动态监测相关指标,依据监测结果制定出租汽车运力调整方案。
我市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周期为一年,必要时可缩短监测周期。
第四条 我市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工作按照科学高效、公正客观、公开透明、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与调整工作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运力动态监测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和行业标準,参照国内外行业发展情况,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监测周期内各项指标的监测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监测结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运力动态监测结果制定运力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七条 出租汽车运力动态监测指标包括交通拥堵时间变化率、出租汽车万人拥有量、出租汽车亿元GDP拥有量、出租公交出行分担比、里程(时间)利用率、脚踏车年均营运收入变化率6项指标。
交通拥堵时间变化率是年度交通拥堵时长较上年度交通拥堵时长的变化量与上年度拥堵时长的比值。
出租汽车万人拥有量是年度出租汽车总量与年度常住人口总量的比值。
出租汽车亿元GDP拥有量是年度出租汽车总量与年度城市生产总值的比值。
出租公交出行分担比是出租汽车出行量与常规公交出行量的比值。
里程利用率是巡游出租汽车载客行驶里程和总行驶里程的比值,时间利用率是网路预约出租汽车载客行驶时间和总线上时间的比值。
脚踏车年均营运收入变化率是年度脚踏车年均营运收入较上年度脚踏车年均营运收入的变化量与上年度脚踏车年均营运收入的比值。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託第三方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实施运力监测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