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是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93年12月13日签发的命令。
第13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託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 通过日期:1993年11月26日
- 签发日期:1993年12月13日
-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
- 发文字号:国令第135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总 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总 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託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科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託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準予近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理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5 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5 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力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椣阉八奥剩?/P>
第八条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託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在费)÷(1椣阉八奥剩?/P>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椣阉八奥剩?/P>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徵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徵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併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持久战,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徵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徵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徵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消费税目税率(税额)表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託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科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託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準予近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理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5 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5 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力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依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椣阉八奥剩?/P>
第八条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託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在费)÷(1椣阉八奥剩?/P>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椣阉八奥剩?/P>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徵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徵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併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持久战,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託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徵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徵收消费税,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国务院关于徵收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
消费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 徵收範围 | 计税单位 | 税率(税额) |
一、烟 1.甲类捲菸 2.乙捲菸 3.雪茄菸 4.菸丝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3.黄酒 4.啤酒 5.其他酒 6.酒精 三、化妆品 四、护肤护髮品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七、汽油 八、柴油 九、汽车轮胎 十、机车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 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 (含220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 ?/FONT>2200毫升的(含1000 毫升)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 以下的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上的(含24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 以下的 3.小客车(麵包车)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 以上的(含2000毫升)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 以下的 | 包括各种进口捲菸 包括成套化妆品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及珠宝玉石 22座以下 | 吨 吨 升 升 | 45% 40% 40% 30% 25% 15% 240元 220元 10% 5% 30% 17% 10% 15% 0.2元 0.1元 10% 10% 8% 5% 3% 5% 3% 5%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