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档案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档案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是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1月27日印发的一份档案。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244号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244号
【发布日期】2000-11-27
【生效日期】2000-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档案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现行档案
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印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0〕24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精减公文,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範围,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今年9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度〈青海政报〉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青办字〔2000〕62号)明确规定了从明年元月起省政府办公厅对普发性档案的印发办法。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前不久,省政府又发出《通知》(青政〔2000〕92号),进一步明确了《青海政报》的法律地位、特殊性质和重要作用。为了及早做好档案发放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为了精减公文,提高工作效率,扩大党和政府各项方针、政策的宣传範围,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今年9月,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1年度〈青海政报〉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青办字〔2000〕62号)明确规定了从明年元月起省政府办公厅对普发性档案的印发办法。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前不久,省政府又发出《通知》(青政〔2000〕92号),进一步明确了《青海政报》的法律地位、特殊性质和重要作用。为了及早做好档案发放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可以向社会公开且时限要求不强的普发性档案,由《青海政报》直接刊登,不再翻印和另行发文。
二、减少发文数量。自2001年1月1日起,调减各地区、各部门的发文数量。调减后的发文数量为:发自各州、地、市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的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档案,给各州、地、市政府传送5份(含同级其他四大班子各1份),给省政府各组成部门传送2份,给省政府直属机构、委厅管理机构、常设办事机构和其他需要抄送的省直机关各传送1份;需要发至县级的,给各县(市)、区、行委传送1份,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可通过《青海政报》解决档案的阅读问题。同时,相应调减传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档案数量,具体发文数量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确定。
省政府已经确定,《青海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所刊登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範性档案文本为标準文本,并与正式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发文数量调减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青海政报》的宣传和运用,充分发挥《青海政报》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政策服务。
省政府已经确定,《青海政报》行使省人民政府公报的职能,所刊登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範性档案文本为标準文本,并与正式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发文数量调减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青海政报》的宣传和运用,充分发挥《青海政报》在依法治省和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政策服务。
三、调整发文办法。传送西宁市各区和各州行委的档案,由原来西宁市和所属州政府转发改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传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