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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是国务院总理李鹏于1994年5月16日签发的命令。

第154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是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所做的决定。

基本介绍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
  • 签发日期:1994年5月16日
  •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6日
  • 发文字号:国令第154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4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国务院审查批准,现予发布。
总 理 李 鹏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全文

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85年对建国以来至1984年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清理法规的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对那次清理后继续有效的286件行政法规(已扣除1998年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中决定予以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同时增加1985年发布的行政法规)、那次清理中遗漏的33件行政法规和1986年至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365件行政法规总计684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这次清理,并经国务院法制局逐件覆核,国务院决定予以废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应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规代替而应予废止的13件);由于调整对象消失、适用期限已过或者对某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规定已经过时而自行失效的8件。过去根据这些行政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86件行政法规,为了使各地区各部门全面了解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的情况,便于工作,现将这些已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一併附后。
附属档案:一、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予以废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附属档案:二、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发布的行政法规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86件)
(附属档案请点击参考连结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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