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看你所看,想你所想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

为了规範取用水行为,加强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
  •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 适用範围:湖北省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
《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2016年3月2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许可权和範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实施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徵收
第五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範取用水行为,加强取用水需求管理,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流域管理机构管理许可权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许可权,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资源费的徵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工作应当按照规範透明、高效服务的原则,最佳化审批流程,规範徵收行为。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坚持地表水和地下水统筹考虑,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
鼓励通过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辖许可权和範围
第六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许可权以下的下列取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10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30万千瓦以上的;
(四)跨市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权以下的下列取水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工业和城镇生活取用地表水,长江干流日取用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汉江、清江干流日取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其他河流日取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灌溉和生态引水设计取用地表水流量5立方米每秒以上的;
(二)取用地下水,日取用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其中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日取用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年设计取用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的;
(三)发电取用水,水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火力(含生物质能)发电总装机不满30万千瓦的;
(四)跨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的。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权以下的其他取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1500立方米以下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排)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徵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託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徵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徵收;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徵收。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实施
第九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用水,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个人)退排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向具有审批许可权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其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委託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按取水许可审批许可权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少量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按取水许可审批许可权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使用地源热泵系统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当包含项目所在地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定入河(湖)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一併提出入河(湖)排污口设定申请。
第十三条实施取水许可应当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改进审批服务。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
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定是确定流域与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确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画。超过年度用水计画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并向社会公告。
除国家规定不予批准的取水申请外,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準的,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係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係人。申请人、利害关係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中止审批程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複审批程式。
第十六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人还应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成井地区的平面布置图;
(二)单井的实际井深、井径和柱状剖面图;
(三)单井的测试水量和水质化验报告;
(四)取水设备性能和计量装置情况;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因建设施工、生产生活、生态环保等特殊需要,申请短期取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按取水人申请时限确定。
第十八条在地下水限採区取用地下水的,申请延续取水时,审批机关可以减少取水量或者注销取水许可证。
在地下水禁採区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应当予以注销。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徵收
第十九条取水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取水审批机关书面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画建议。
取水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画取水。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画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取水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併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
水资源费徵收标準、累进徵收标準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条依法无需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免缴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徵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徵收水资源费。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水资源费徵收标準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核能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水资源费徵收标準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按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在取(退)水口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取(退)水计量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準确及时提供取(退)水数据。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準确及时提供发电量数据。
第二十二条水资源费按月徵收。取水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向负责徵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该月的取水量(发电量)。
负责徵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发电量)和规定的徵收标準,确定水资源费徵收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缴费标準、取水量(发电量)、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第二十三条取水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徵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第二十四条开展水资源费徵收工作应当严格依法徵收,推行文明徵收,提高服务水平,明确徵收範围、程式等,公示徵收依据、标準和监督渠道。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徵收工作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徵收标準和扩大徵收範围。
第五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徵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市、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徵收的水资源费,根据国家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后,按照以下比例分别缴入省、市、县(市)国库:
(一)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县(市)90%;
(二)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的,省10%、市90%。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流域管理机构徵收的水资源费,按照合理分摊、照顾基层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具体分配比例。
第二十六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七条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使用範围包括: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準制定;
(二)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及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
(三)用水效率控制的政策法规、标準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
(四)节水示範项目、推广套用试点工程的补助和贷款贴息,节水型社会建设,用水效率控制网路建设,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等;
(五)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六)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和水资源信息採集与发布,水资源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事件处置;
(七)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
(八)省政府确定的水资源合理开发及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安装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计征水资源费,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可以对相关企业开展约谈工作,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档案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许可权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档案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档案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准的;
(五)不按照规定徵收水资源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的取水人批准缓缴水资源费的;
(六)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或拒不上缴水资源费的;
(七)未按照规定的範围使用水资源费的;
(八)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前款第(六)项规定的被贪污、侵占、截留、挪用及拒不上缴的水资源费,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第285号令)同时废止。

修改座谈会

8月19日,省水利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在武汉召开《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送审稿)》修改座谈会,了解近年来各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工作开展情况,对《办法》有关条文进行了讨论修改完善。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冯仲凯就《办法》立法推进工作与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圣华进行了沟通。
2005年,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特别是2012年我省被水利部确定为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后,对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以经济槓桿促进节约用水,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省水利厅及时启动了《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工作。经过广泛徵求意见,反覆论证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 (送审稿)》,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报请省政府审议。
厅政法处、水资源处、财务处、省规费总站负责人,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负责人,部分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同志参加了修改座谈会。

立法调研

近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赴十堰丹江口市、宜昌宜都市开展《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徵求意见稿)》立法调研。调研组肯定了各方所提出的有关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表示,将认真研究吸纳各方面所提出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徵求意见稿》,力求更适应全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的需要。
调研组分别与十堰、宜昌两地水利(水电、水务)、国土、农业、财政、物价、环保、住建、法制办及取用水大户代表进行了座谈,听取了关于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徵收与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徵求意见稿》有关条文的具体修改意见,并赴农夫山泉湖北丹江口有限公司、湖北清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坝洲水电厂等取用水户进行了现场调研。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徵求意见稿》共7章34条,分为总则、管辖许可权和範围、取水许可的实施、水资源费的徵收、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及分配、法律责任、附则。
2006年1月,湖北省政府出台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对加强湖北省水资源费的徵收与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该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求,特别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完善相关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关报导

近日,省长王国生签署第387号省长令,颁布了《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省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画,于2016年1月4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2月,省政府以285号令出台了《湖北省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对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我省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凸显,该规章难以满足现实工作需要:一是该规章先于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部分条文不相符合;二是该规章只规定了水资源费徵收管理相关内容,未对取水许可程式作出明确规定,有必要将二者统筹考虑;三是2011年底水利部确定我省为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之一,实施生态强省战略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儘快出台配套政策,有必要适时制定顺应时代要求的新规章。因此,省政府将《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列入了省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画。
相比2005年的《湖北省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办法》在内容上作了较大调整和充实:
一是调整了取水许可审批许可权和水资源费徵收许可权。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办法》进一步下放基层取水许可审批,适当提高了市(州)、县两级取水许可审批许可权;在水资源费徵收方面,《办法》结合日常管理实际规範了代征制度: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征。此外,《办法》还调整了水资源论证的审批许可权,规定取水申请人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后,应按取水许可审批许可权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二是规定了水资源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将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作为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规定对超过年度用水计画的区域,暂停取水许可审批,对取用水超过行业用水定额标準的,不予批准。
三是细化了使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在水资源论证环节需提交的材料和其他取用地下水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需要提供的材料,强化了地下水的管理。地源热泵系统运用属于节能减排措施之一,契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我省有关部门正大力推广地源热泵系统。但地源热泵属于集中式抽取地下水,在城市高层建筑以下和附近取用地下水,可能改变地质构造从而引发地质灾害,有必要严格管理,《办法》正是考虑这些因素作了细化。
四是在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上体现了向基层倾斜的原则:保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徵收的水资源费全部自留的规定;对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徵收的水资源费,由原来的按省30%、市70%分别上交改为全部由市级留成;对于应由省本级徵收的水资源费,由原来的被委託单位自留40%,上交省60%改为按省10%、被委託单位90%比例分别入库。
五是细化了不依法安装计量设施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也规定了对安装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规範取用水行为,对于加快我省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节水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

相关推荐

声明:此文信息来源于网络,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yongganaa@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