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水资源管理办法
佛冈县水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徵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如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溪流中的水)和地下水(如井水、地热水、矿泉水)。
第四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许可权,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的义务。
第七条 保护水资源,必须採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造林、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乡镇之间、单位之间和个人与集体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九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因此,凡在本县範围内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才能实施取水。
第十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环境保护需要。当水源的水量不足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特定区域规定具体的取水优先顺序。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取水许可证》持证人有实行计画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持证人每年必须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审,应领取《取水许可证》和已领取但未经年审或到期不续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年审。
第十三条 下列取水免办《取水许可证》和免徵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并且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村敬老院、中国小校直接取水自用的;
(五)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但作为水资源利用的除外;
(七)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八)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取水的;
前款(一)至(六)项取水如妨碍公共用水或他人用水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统一使用水利部製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如需要延长取水期限,持证人须在期限届满前90日内,持《取水许可证 》及有关档案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的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準涂改、转借、买卖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档案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申请,地热水、矿泉水的取水申请,须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县环保和建设局审批,经批准后再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和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水电工程取水和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根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发证:
1.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
2.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1.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2.总装机五千千瓦从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如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溪流中的水)和地下水(如井水、地热水、矿泉水)。
第四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许可权,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的义务。
第七条 保护水资源,必须採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造林、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乡镇之间、单位之间和个人与集体或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九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因此,凡在本县範围内取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才能实施取水。
第十条 取水许可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环境保护需要。当水源的水量不足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特定区域规定具体的取水优先顺序。
第十一条 《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取水许可证》持证人有实行计画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持证人每年必须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审,应领取《取水许可证》和已领取但未经年审或到期不续办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年审。
第十三条 下列取水免办《取水许可证》和免徵水资源费:
(一)为家庭生活、家庭禽畜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并且取水量在100立方米以下的;
(四)农村敬老院、中国小校直接取水自用的;
(五)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
(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但作为水资源利用的除外;
(七)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八)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取水的;
前款(一)至(六)项取水如妨碍公共用水或他人用水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限制。
第十四条 《取水许可证》统一使用水利部製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取水期限届满,取水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如需要延长取水期限,持证人须在期限届满前90日内,持《取水许可证 》及有关档案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更换取水许可证的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準涂改、转借、买卖取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档案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申请,地热水、矿泉水的取水申请,须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县环保和建设局审批,经批准后再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和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水电工程取水和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根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发证:
1.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
2.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
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1.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2.总装机五千千瓦从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取水;
5.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和市级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以外的取水和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1.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2.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下、单位群井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十七条 申请取水许可,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取水所依据的有关档案,如申请取水地点与第三者有利害关係的,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村料。如果申请的取水点与他人或集体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办理。
申请书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和防洪评估报告;
(二)申请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申请理由和取水目的; (四)取水量、年内分配、保证率;
(五)申请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六)水源及取水地点;
(七)地下取水的井深和取水层;
(八)取水方式;
(九)节水措施;
(十)污水处理措施;
(十一)退水地点及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的总量。
第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申请后,应在30日内办理审批,如有不详尽事项,应在接到取水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正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待争议解决后再审批。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取水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準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协助水政检查人员进入取水点检查和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在城镇楼房密集区域、地质结构複杂区域、重要公共设施区域和重要工程设施区域範围内,禁止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环境恶化和避免引起地质结构恶劣变化。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设定入河排污口,必须先到县环保和建设局审批,经测定排出的污水污染物含量符合国家标準后,才能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水库、山塘、饮用水源(含农村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砍伐水源林木,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林业部门办理砍伐手续。
第二十三条 河道保护範围,我县一级河流包括潖江河、烟岭河的河堤护堤地由堤脚量出十米内划为保护範围;二级河流包括大陂水、高岗水、耀洞水、、铜溪水、诚逕水、九曲水、龙溪水、龙南水、四九水、潖二水等的河堤护堤地由堤脚量出五米内划为保护範围。
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安全饮用水源取水点和入库水源的保护範围为周边山脊分水岭和水源上游整个流域的範围内划定为保护範围的界线、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水库、山塘、农村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範围内,禁止开办矿山、石场、蓄牧水产养殖业、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防止污染水源。
第二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取水户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的徵收标準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67号)文颁布的《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水资源费的徵收,水资源费的徵收标準,按省、市和县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準徵收;水资源费的徵收按取水用水户装有计量器的实际用水量计征,没有装取水用水计量器具或巳装有取水用水计量器具,但这些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器具不準确的用水户,按照该取水用水户最高日用水量计征。
第二十八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办的厂矿企业单位、电站、加油站、酒店、饭店、旅游业、洗车场、供水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性质取地表水或地下水的,都必须依照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不得以任何藉口抗缴或少缴水资源费。
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地表水或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取水。水资源费的徵收按县内其他企业待遇执行,如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县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和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不详尽之宜,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颁布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徵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其罚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5.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和市级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以外的取水和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1.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2.总装机一千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取水;
3.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下、单位群井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4.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
第十七条 申请取水许可,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取水所依据的有关档案,如申请取水地点与第三者有利害关係的,应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说明情况的村料。如果申请的取水点与他人或集体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办理。
申请书包括下列事项:
(一)取水地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和防洪评估报告;
(二)申请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申请理由和取水目的; (四)取水量、年内分配、保证率;
(五)申请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六)水源及取水地点;
(七)地下取水的井深和取水层;
(八)取水方式;
(九)节水措施;
(十)污水处理措施;
(十一)退水地点及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的总量。
第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申请后,应在30日内办理审批,如有不详尽事项,应在接到取水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正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待争议解决后再审批。县级行政区域边界取水有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发证。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準安装计量设施并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协助水政检查人员进入取水点检查和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在城镇楼房密集区域、地质结构複杂区域、重要公共设施区域和重要工程设施区域範围内,禁止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水源枯竭,水环境恶化和避免引起地质结构恶劣变化。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设定入河排污口,必须先到县环保和建设局审批,经测定排出的污水污染物含量符合国家标準后,才能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河排污口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水库、山塘、饮用水源(含农村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砍伐水源林木,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林业部门办理砍伐手续。
第二十三条 河道保护範围,我县一级河流包括潖江河、烟岭河的河堤护堤地由堤脚量出十米内划为保护範围;二级河流包括大陂水、高岗水、耀洞水、、铜溪水、诚逕水、九曲水、龙溪水、龙南水、四九水、潖二水等的河堤护堤地由堤脚量出五米内划为保护範围。
中型水库、小(一)、小(二)型水库、山塘、农村安全饮用水源取水点和入库水源的保护範围为周边山脊分水岭和水源上游整个流域的範围内划定为保护範围的界线、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水库、山塘、农村安全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範围内,禁止开办矿山、石场、蓄牧水产养殖业、经济开发建设项目和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防止污染水源。
第二十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取水户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的徵收标準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95〕67号)文颁布的《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徵收管理办法》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準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水资源费的徵收,水资源费的徵收标準,按省、市和县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準徵收;水资源费的徵收按取水用水户装有计量器的实际用水量计征,没有装取水用水计量器具或巳装有取水用水计量器具,但这些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器具不準确的用水户,按照该取水用水户最高日用水量计征。
第二十八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申办的厂矿企业单位、电站、加油站、酒店、饭店、旅游业、洗车场、供水以及其他用于经营性质取地表水或地下水的,都必须依照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不得以任何藉口抗缴或少缴水资源费。
外商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地表水或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取水。水资源费的徵收按县内其他企业待遇执行,如县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县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和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工程,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不详尽之宜,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颁布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徵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其罚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