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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经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共21条,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 公布机关: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 类别:地方法规
  • 通过时间:2015年4月30日
  • 批准时间:2015年5月28日
  • 施行时间:2015年8月1日

条例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8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减少菸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菸工作。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菸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吸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制吸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菸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研究、解决控制吸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控制吸菸工作联合执法;
(五)研究、处理有关控制吸菸工作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负责控制吸菸工作的监督执法:
(一)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执法;
(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监督执法;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运输工具及其室内等候场所的监督执法;
(四)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文化、艺术、娱乐场所的监督执法;
(五)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监督执法;
(六)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旅游景点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
(七)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场(店)、超市等零售业场所以及餐饮场所、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场所的监督执法;
(八)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专业批发市场及农贸市场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
(九)公安机关负责对旅馆、宾馆、酒店、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场所及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执法;
(十)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执法;
(十一)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场所的监督执法;
(十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吸菸工作的监督执法。
上述公共场所分属两个以上部门监督执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市人民政府根据控制吸菸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控制吸菸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予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控制吸菸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菸:
(一)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
(二)学前教育机构、中国小、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各类学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文化馆(站)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
(四)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五)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运输工具内;
(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会)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
(七)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
(八)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九)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场所;
(十)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
(十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菸场所;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场所。
第九条 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定固定的吸菸点,吸菸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菸,没有设定吸菸点的,属于全面禁止吸菸场所:
(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七十五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二)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三)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四)公共运输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十条 公共场所设定的固定吸菸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定明显标识,放置盛放菸灰、菸蒂等的器具;
(三)具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效果;
(四)远(隔)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菸的场所。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菸日”集中开展控制吸菸宣传,并倡导停止售烟、吸菸。
第十三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菸工作。鼓励创建无吸菸单位。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菸有害健康、公共场所控制吸菸的公益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营造无菸环境的意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菸,不在公务活动中吸菸。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控制吸菸工作。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戒菸门诊,为吸菸者提供戒菸谘询、指导和治疗。
第十五条控制吸菸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控制吸菸的管理制度,配备控制吸菸劝导员,做好控制吸菸劝导、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场所的出入口处及其他明显位置设定禁止吸菸标识,公布举报、投诉方式;
(三)在禁止吸菸区域不得放置与吸菸有关的器具,不得张贴、悬挂、放置附有菸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对在禁止吸菸区域吸菸的,予以劝导、制止;对不服从劝导、制止的,劝其离开;对不服从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禁止吸菸区域的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有权要求控制吸菸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菸的区域吸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者和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管理者和经营者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不听劝阻且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託,现就《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菸草烟雾危害室内空气品质,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福州市重视控烟工作,1996年政府就出台规章,禁止市区公共场所吸菸,对公共场所禁止吸菸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该规章出台时间较早,无法适应整个控烟形势发展的要求,已于2007年宣布废止。因此,为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菸工作,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我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予以引导和规範。公共场所控制吸菸,减少菸草烟雾对环境和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既符合今年即将在我市召开的第一届全国青运会的理念,也符合当前国际国内控烟工作的发展趋势,同时对巩固文明城市的创建成果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的过程
制定本条例是福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画项目。去年8月,经福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条例草案提请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去年10月和今年4月,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卫计委,组织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论证,徵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以及省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同时,在《福州日报》和“福州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徵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4月29日,福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管机制
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基于上述考虑,为确保控烟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各级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烟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控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拟定控烟措施和办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等。第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
(二)关于禁止吸菸场所
从近几年各地市出台的控烟规定看,禁菸场所的设定範围在不断扩大,国内一些城市甚至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止吸菸。虽然这些城市立法步伐比较大,但实践中法规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为了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公共场所控制吸菸工作,条例从我市实际出发,在第八条明确了妇幼医疗卫生机构、中国小校、公共科教文化场馆、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场所等十二类场所为全面禁止吸菸的场所。第九条明确了中型以上餐馆、营业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以及公共运输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五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设定固定的吸菸点,吸菸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菸,没有设定吸菸点的,属于全面禁止吸菸场所。第十一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菸的场所。
(三)关于控烟工作的全社会参与机制
控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菸日”集中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控制吸菸工作,参与创建无吸菸单位。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媒体应当加强控烟的宣传,提高全社会营造无菸环境的意识。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就全社会参与控烟工作作了规定。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还必须得到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控烟管理制度,配备劝导员;对违法违规吸菸的,现场予以制止或劝导;在禁止吸菸区域不得放置与吸菸有关的器具、悬挂张贴附有菸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
(四)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实践中违法违规吸菸的行为存在不特定性、即时性以及取证困难等特点,为增强监督执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第十七条设定了对在禁止吸菸区域吸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适用简易程式当场收缴二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适用一般程式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违反控烟义务的,条例第十八条区分不同情况设定处罚幅度,强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条例第二十条对监督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连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审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4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在《条例》审议通过前,委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徵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了修改。《条例》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召开了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和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论证会。5月13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统一审议,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牴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批准。
《条例》及以上报告,请审议。

解读

今后,如果在福州市的妇幼医疗卫生机构、中国小校等十二类场所吸菸,将因触犯法规受到处罚。28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妇幼医疗卫生机构、中国小校、公共科教文化场馆、交通工具、体育场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场所等12类场所为全面禁止吸菸的场所。明确了中型以上餐馆、营业性歌舞游艺娱乐场所、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以及公共运输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5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可设定固定的吸菸点,吸菸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菸,没有设定吸菸点的,属于全面禁止吸菸场所。同时,还规定了福州市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增设禁止吸菸的场所。
条例同时设定法律责任,规定对在禁止吸菸区域吸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报导

8月1日起,在超市、公车上、的士内吸菸要罚款了。记者今日从福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妇幼医疗、中国小校、科教文化、公共运输等12类公共场所内禁止吸菸,违者将处不同程度罚款。
根据条例规定,禁止吸菸的公共场所包括: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等;学前教育机构、中国小、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等;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运输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电梯内;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12类公共场所和营业性场所。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一些公共场所内可以设定固定吸菸点,而在吸菸点外的室内区域仍禁止吸菸。如,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公共运输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
如违反条例规定,在禁菸区内吸菸,将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若控烟场所内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履行禁菸管理制度,将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若管理者和经营者在控烟场所内吸菸且不服从劝导或制止,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新闻

在公共场所吸菸不仅让你的文明素质大打折扣,也许以后你还将因此行为受到罚款。昨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法规规定12类场所全面禁菸,违者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法规规定禁止吸菸的12类公共场所包括:为孕妇、儿童提供专门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场所;学前教育机构、中国小、少年宫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场所,其他各类学校及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场所;影剧院、音乐厅、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陈列馆、展览馆、科技馆和文化馆(站)等各类公共科教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商场(店)、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客运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客渡轮等公共运输工具内;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室内公共办公场所、会议厅(室)、办事厅、礼(会)堂、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园的室内场所等。
法规还规定5类公共场所控制吸菸,包括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或餐位在75座以上的餐饮场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各类酒店、旅馆、洗浴场所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公共运输工具的室内等候场所等。这些场所应设定固定吸菸点,在吸菸点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菸。
法规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要求禁菸区的吸菸者立即停止吸菸,有权要求控烟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履行禁止吸菸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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