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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为控制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该《条例》经2008年12月24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批准。《条例》共15条,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 地区:银川市
  • 施行时间:2009年6月1日
  • 通过时间:2008年12月24日

基本信息

银川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条例
(2008年12月24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2009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批准)

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菸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菸工作。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部门负责卫生防疫的机构,对管辖範围内的控制吸菸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菸: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幼稚园、託儿所、国小;
(三)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和学生寝室;
(四)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五)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行业的室内营业场所;
(六)公共汽车、计程车等公共运输工具内;
(七)文物保护单位;
(八)体育馆、健身馆(场)、儿童游乐场;
(九)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
(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议室、食堂、通道和电梯等。
在公园、广场人群密集区域和举行集会、重大活动时禁止吸菸。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下列场所,可以设定吸菸室或者划定吸菸区,吸菸室或者吸菸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菸:
(一)飞机、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运输工具的等候室;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
(三)网际网路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
第六条 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定固定的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应当设定非吸菸室或者划定非吸菸区域。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定吸菸室或者划定吸菸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定明显的标识;
(三)与非吸菸室、非吸菸区隔离;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设定吸菸室或者划定吸菸区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禁止吸菸的宣传教育,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取消吸菸室或者吸菸区。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设定菸草广告(含隐性菸草广告)。
第九条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菸工作。
公安、城管、工商、教育、文化、新闻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控制吸菸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菸草危害、吸菸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控制吸菸的宣传教育。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单位内部禁止吸菸,提倡创建无烟单位。
第十条 禁止吸菸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菸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菸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菸场所内设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标誌;
(四)在禁止吸菸场所内不设定吸菸器具,不设定附有菸草广告(含隐性菸草广告)的标誌和物品;
(五)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菸场所内,被动吸菸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菸者停止吸菸。
被动吸菸者有权要求禁止吸菸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被动吸菸者有权向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吸菸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检查员对在本单位範围内禁止吸菸的公共场所的吸菸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託监督管理的组织有权对公共场所吸菸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一)禁止吸菸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第十条规定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场所吸菸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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