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现将《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範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24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徵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19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包括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湖北分成部分和水利部等将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中央分成返还湖北省的部分。
第三条 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通过项目形式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市(州)、县(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用于相关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年度资金使用出现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範围包括:
(一)省政府确定的水资源保护与利用重点项目建设。
(二)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包括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保护与超採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联通。
(三)国家重点水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建设配套。包括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试点示範,国家水资源节约、管理和保护等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事项。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标準制定,应急处置与管理能力建设等。
第五条 省级水利部门依据上年度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情况和省政府批覆的相关水资源规划,编制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年度使用方案,送省级财政部门会核。
第六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年度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印发立项指南。市(州)、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按照省级印发的立项指南编制本级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市(州)、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地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覆。项目一经批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覆。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和批覆,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属于政府採购範围的,应当按照政府採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拨付按照《湖北省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3〕1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和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区显要位置公示,主动接受项目区民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包括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湖北分成部分和水利部等将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中央分成返还湖北省的部分。
第三条 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并通过项目形式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及三峡大坝下游市(州)、县(区)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用于相关地区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年度资金使用出现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使用範围包括:
(一)省政府确定的水资源保护与利用重点项目建设。
(二)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包括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保护与超採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水系联通。
(三)国家重点水资源保护与利用项目建设配套。包括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试点示範,国家水资源节约、管理和保护等项目的配套资金。
(四)其他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事项。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标準制定,应急处置与管理能力建设等。
第五条 省级水利部门依据上年度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收入情况和省政府批覆的相关水资源规划,编制三峡电站水资源费年度使用方案,送省级财政部门会核。
第六条 省级水利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水资源费年度使用方案,于每年6月底前印发立项指南。市(州)、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按照省级印发的立项指南编制本级项目实施方案,并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市(州)、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水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地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覆。项目一经批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重新审核批覆。
第七条 市(州)、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项目资金和批覆,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立项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和随意调整预算。属于政府採购範围的,应当按照政府採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拨付按照《湖北省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农发〔2013〕1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湖北省三峡电站水资源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和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区显要位置公示,主动接受项目区民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