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费徵收标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 部水 利 部2013年1月7日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水资源费徵收标準有关问题的通知
- 批号:发改价格[2013]29号
- 通知时间:2013年1月7日
- 通知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
基本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徵收範围不断扩大,徵收标準逐步提高,徵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準分类不规範、徵收标準特别是地下水徵收标準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徵收标準差异过大、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徵收标準管理,规範徵收标準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徵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徵收範围不断扩大,徵收标準逐步提高,徵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準分类不规範、徵收标準特别是地下水徵收标準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徵收标準差异过大、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徵收标準管理,规範徵收标準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稟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採,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标準分类
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徵收标準。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在上述分类範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和调整方向等情况,进行细化分类。
徵收标準
调整目标各地要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合理确定每个五年规划本地区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计画调整目标。在2015年底(“十二五”末)以前,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徵收标準原则上应调整到本通知建议的水平以上,具体水平见附表。各地可参照上述目标制定本地区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调整计画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
全省(区、市)範围内不同市县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开採和利用等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可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徵收标準。
全省(区、市)範围内不同市县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开採和利用等情况差异较大的地区,可分区域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徵收标準。
相关措施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採
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要大幅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範围内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要高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市供水价格。
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合理取用水
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徵收水资源费。对超过限额部分尚未徵收水资源费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农民承受能力弱的地区,要妥善把握开徵水资源费的时机;对超过限额部分已经徵收水资源费的地区,应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农业用水价格水平、农业水费收取情况、农民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等因素从低制定徵收标準。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
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
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
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
採矿排水(疏乾排水)应当依法徵收水资源费。採矿排水(疏乾排水)由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徵收标準可从低徵收。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徵水资源费。
合理制定水力发电用水徵收标準
各地应充分考虑水力发电利用水力势能发电、基本不消耗水量的特点,合理制定当地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徵收标準,具体标準可参照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徵收标準执行。
对超计画或取水制定惩罚性徵收标準
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画或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準基础上加一倍徵收;超出计画或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準基础上加两倍徵收;超出计画或定额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準基础上加三倍徵收。其他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具体比例和加收标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水利部门制定。由政府制定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经营者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不计入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
各地要认真落实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儘快制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办法。
各地要认真落实超计画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儘快制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办法。
加强水资源费徵收使用管理
各级水资源费徵收部门不得重複徵收水资源费,不得擅自扩大徵收範围、提高徵收标準、超越许可权收费。要採取切实措施,加大地下水自备水源水资源费徵收力度,不得擅自降低徵收标準,不得擅自减免、缓徵或停徵水资源费,确保应徵尽征,防止地下水过量开採。同时,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徵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宣传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费徵收标準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抓好落实。要认真做好水资源费改革和徵收标準调整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各地制定和调整的水资源费徵收标準,要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
附属档案:“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徵收标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