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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

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

《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于2014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
  • 发布部门: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 批准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实施日期:2015年05月01日
  • 时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级别:较大市地方性法规
  •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信息

2014年10月3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减少和消除菸草烟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菸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保障控制吸菸工作的经费投入,将控制吸菸工作纳入城市社会管理事务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开展控制吸菸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菸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实施的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控制吸菸执行情况。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负责下列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一)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控制吸菸工作;
(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控制吸菸工作;
(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运输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五)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市场、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和对禁止菸草製品广告的监督管理;
(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经营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七)公安、文化、体育、旅游、园林、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宾馆、网际网路服务营业场所、娱乐、文化、体育场所、旅游景点和社会福利机构的控制吸菸工作;
(八)其他场所控制吸菸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菸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予以明确并公布。
机场、铁路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控制吸菸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
市、区(县)广播、电视、报刊、网路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学校应当将控制吸菸的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画,开展多种形式的控制吸菸宣传活动。
控制吸菸宣传教育中应当包含倡导家庭无烟的内容。
每年5月31日(世界无菸日)所在的星期为本市控制吸菸宣传周,集中开展控制吸菸宣传活动。倡导菸草製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对无烟以及在控制吸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各单位应当将创建无菸环境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控制吸菸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菸。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运输工具内禁止吸菸,但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外。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菸:
(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国小、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菸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场所。
第九条
下列场所限制吸菸,应当设定吸菸室或划定吸菸区:
(一)各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二)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棋牌、按摩、洗浴、游艺等休闲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室内区域。
鼓励限制吸菸场所自行规定禁止吸菸或设定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上述限制吸菸场所应当逐步实行全面禁菸,具体期限和範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禁止吸菸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
(二)在禁止吸菸场所或者区域内设定明显的禁止吸菸标识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标牌;
(三)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禁止吸菸工作,开展经常性检查;
(四)劝阻吸菸者停止吸菸;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採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禁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禁止吸菸的经营场所内吸菸,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其离开该场所的,不得向经营者索回已经花销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付费的,不得拒绝付费。
第十二条
限制吸菸场所设定吸菸室或者吸菸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吸菸室或吸菸区面积不得超过营业面积的20%;
(二)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设定明显的吸菸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四)与控制吸菸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六)配置菸具并在显着位置设定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严禁一切形式的菸草广告、促销及赞助活动。
第十四条
菸草製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设定吸菸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明显标识。
菸草製品销售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对难以判断其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对不能出示身份证件的,不得向其出售菸草製品。
不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菸草製品。
第十五条
市、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定并公开全市统一的控制吸菸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渠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对实名投诉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吸菸者停止在禁止吸菸场所或区域内吸菸,要求场所或区域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制止吸菸职责;对不履行制止吸菸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对吸菸有害健康的干预工作,设立谘询热线,开展谘询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设立戒菸门诊,为吸菸者提供戒菸指导和治疗。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菸场所吸菸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範围责令终止吸菸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控制吸菸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广告、促销及赞助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控制吸菸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套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说明

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西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託,现对《条例》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过程
(一)立法的必要性
1998年西宁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西宁市公共场所禁止吸菸规定》。从2003年开始,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的需要,市政府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专门下发了相关通知,加大了控制吸菸工作力度,全市控烟效果有所提升,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打下了基础。2005年8月,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了《菸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履行实施的决议,明确承诺防止公众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运输工具接触菸草烟雾,创造无菸环境,为公民提供普遍保护。2012年底,工信部、卫生部等八部委联合编制的《中国菸草控制规划(2012—2015)》正式发布。《公约》的批准生效和《规划》的颁布推行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提供了立法渊源和目标。目前,我市控制吸菸的现有规定和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禁止吸菸範围不符合要求、执法监督机制体制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控烟工作缺乏规範、违规吸菸者法律责任不清、缺少菸草限售和菸草危害的宣传规定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调整原有控制吸菸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与社会共同职责,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到控制吸菸、减少菸草烟雾危害工作中来。因此,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巩固我市创卫成果,推动创城工作进一步发展,制定控制吸菸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四)关于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地方立法的许可权,《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分别对违法吸菸的个人、不履行控烟工作义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菸草广告销售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等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法律责任的设定以惩治、引导和教育相结合为原则,并与菸草专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衔接。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併予以审议。

修改情况汇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的审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西宁市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1月26日召开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逐条进行研究,并徵求了西宁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意见,对条例作了进一步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形成了条例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关内容的修改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有些内容表述应当更加简洁明确。为此,建议将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减少和消除菸草烟雾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将第七条第一款“对无吸菸单位”中的“单位”删除,将第二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将创建无菸环境纳入日常管理工作”。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做好控烟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此,建议在条例第六条中增加“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控烟环境”作为第一款。在原第一款后增加“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一语并调整为第二款。同时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倡导家庭无烟的意见,在本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控制吸菸宣传教育中应当包含倡导家庭无烟的内容”。
(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做好控制吸菸工作,国家公职人员要做表率。为此,建议参考其他城市同类条例的相关规定,突出重点群体,在条例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医务人员应当带头控制吸菸”。
(四)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禁止吸菸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重视使用技术手段增强禁菸效果。为此,建议在条例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鼓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採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本场所禁菸的管理”。
(五)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向未成年人出售菸草製品的行为,由菸草专卖管理部门进行处罚难以有效执行。因此,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处罚主体由“菸草专卖管理部门”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规定的多部门执法体制,可能造成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建议再进行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与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后认为,控烟立法属于社会领域立法,是通过法律形式引导规範公民生活方式、社会行为,因此涉及的场所繁多,人员广泛、执法难度大,需要採取社会共同治理方式。目前西宁市无法投入更多的人力与资源建立独立的控制吸菸执法队伍,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是当前体制下各个城市採取的基本模式,可以利用现有执法资源,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多部门执法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条例已作出了各执法部门由市爱卫办进行统一协调监督,各部门各司其职,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予以明确并公布的规定。条例出台后,西宁市将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解决权责不清、执法效果不强等问题,形成有效的执法体制。
(二)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过小,难以达到执法目的;也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中处罚条款较多,幅度过大,可能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本条例的处罚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罚幅度没有高于其他城市同类条例规定的幅度,较为合理、适中,有利于加强控制吸菸工作。对于具体处罚额度的确定,西宁市将通过制定实施细则,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明确界定,解决处罚过轻或过重的问题,体现合理与公正。我委在审查报告中,也已经按照先教育后处罚和慎重处罚的原则,对相关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
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併审议。

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为进一步控制吸菸危害、保障公民身心健康,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结合西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制定了《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先后徵求到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委会、省政府相关厅局(办)和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40余条,经过反覆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10余条,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做了全面修改完善工作。2014年10月29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条例,11月7日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于11月10日召开第13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委员会认为,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在法规制定过程中做了深入调研,充分借鉴了全国已有的15个城市同类条例的经验,通过媒体广泛徵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邀请国家疾控中心控烟办等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认真论证,立法程式严谨,条例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立法时机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经2014年11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为逐步达到《菸草控制框架公约》关于各缔约国的无烟立法应该确保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运输工具内全面无烟的要求,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上述限制吸菸场所应当逐步实行全面禁菸,具体期限和範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菸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已有明确要求,地方性法规不宜再做重複规定,建议删除该条文。
三、为体现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借鉴深圳等城市同类条例的相关规定,将条例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菸场所吸菸且不听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劝阻的,由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範围责令终止吸菸行为,处以五十元罚款;拒不终止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
四、为使条款内容更加规範,表述逻辑更加严密、清晰,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使条例文字表述更加準确,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责任目标考核”一词修改为“目标责任考核”;在条例第五条第(五)项中“菸草製品广告”前增加“禁止”一词;删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同时”一词;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两处“无吸菸单位”修改为“无烟单位”;删除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中的双引号;删除第十六条中“信箱等信息平台”,将“机制”一词修改为“渠道”;将条例第二十条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鑒于控烟工作没有上位法规定,涉及多个部门,实践经验不足,执法管理实际上存在较大难度,委员会建议西宁市在条例颁布之后,及时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保证条例的全面贯彻执行。
以上审查报告,请予审议。

相关报导

11月27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控制吸菸条例》规範的控烟工作的範围和对象不仅包括西宁市属各级机关、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和其他单位,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该《条例》规定,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运输工具内禁止吸菸,并规定了六项特定的室外禁止吸菸的场所: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国小、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五、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菸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菸场所。
该《条例》规定了四类限制并过渡的吸菸场所,分别是:各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棋牌、按摩、洗浴、游艺等休闲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室内区域。并规定“限制吸菸场所应当逐步实行全面禁菸,具体期限和範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该《条例》设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吸菸场所设定吸菸室或者吸菸区的规定。同时,结合西宁市实际,设定了菸草广告与销售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专门设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条款,规定了在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菸草製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菸草製品、菸具。该《条例》还分别对违法吸菸的个人、不履行控烟工作义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菸草广告销售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等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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