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济南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中发〔2010〕15号)组建,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济南市市中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隶属:市中区人民政府
- 行政编制:11名
- 成立时间:2010年
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区房产管理局的行政职责。
(二)承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移交的住房保障、物业管理、房产管理等具体工作事项。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发放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房所售房屋房改政策谘询、初审登记、申报发证等工作。
(五)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售房款的结算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利息的建帐工作;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房改工作。
(六)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日常维护及雨季防汛工作。
(七)负责全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初审管理、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产测绘工作。
(九)监督指导全区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投诉;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换证初审工作。
(十)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负责调解全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物业纠纷,对符合规定的业委会予以备案。
(十一)负责全区房产管理的执法工作,查处房产违章行为,处理房产管理中发生的行政複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二)承担落实全区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应急管理、计画生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与局工作相关的数位化城管任务;负责信访工作。
负责编报本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检查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局党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医疗卫生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处结答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住房保障科(挂物业管理科牌子)
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发放等工作;负责全区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报审等工作;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房有关工作。
监督指导全区物业服务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备案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物业服务投诉;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换证初审工作;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负责调解全区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物业纠纷,对符合规定的业委会予以备案;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房产管理科
指导全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日常维护及雨季防汛工作;负责全区房产管理的执法工作,查处房产违章行为,处理房产管理中发生的行政複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全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变更、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初审管理、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及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指导房产测绘工作;负责落实全区房产政策、处理房产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全区直管公房及单位自管房所售房屋房改政策谘询、初审登记、申报发证等工作;负责直管公房房改售房款的结算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及利息的建帐工作;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房改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4名、副科长(副主任)2名。可配工勤人员1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定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成立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所属经费自理副处级事业单位。该中心设综合科、财务科、公房管理科、物业服务科、房产测绘科、廉租住房服务科、信访科、离退休人员科、产权登记科9个科,均为正科级。事业编制120名。领导职数核定主任(副处级)1名、副主任(正科级)4名,科长9名、副科长18名。
区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做好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的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租金统收、接撤管、验证换证及房屋置换手续等基础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维修、安全管理及雨季防汛工作,拟订全区危旧直管公房的修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区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初审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备案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工作;负责全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服务工作;承办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综合执法协调机制。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信息网路化联繫和协调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处理;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相关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三)原区房产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整建制移交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管理,其单位设定、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