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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巩义市市政府印发的一份档案。

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规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退出等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範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準入、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回)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实行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原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範围。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市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价格、金融、税务、人力社保、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住房保障的具体经办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扎实有序推进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可以採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对象
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採用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準收取租金。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按照规定标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八条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可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轮候顺序通过实物配租方式保障。
同等情况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实施实物配租。
第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9(含)平方米;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3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5倍。
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毕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毕业不满5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契约且已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範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
第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契约;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家庭和申请人的认定。除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个人申请之外,其他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係。
第十三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城镇低收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承诺书;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薄;
(四)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收入状况证明;
(五)住房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本人婚姻状况证明和学历证明;
(三)申请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出具的担保书,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契约书等;
(四)在本市区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
(三)申请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出具的担保书,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契约书等;
(四)在市区住房状况证明,非巩义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城镇低收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报市民政部门。
(三)审核: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初审通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准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六条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
(三)申请单位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出具的担保书,申请人的工资发放记录、劳动契约书等;
(四)在市区住房状况证明,非巩义市户籍人员提供居住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 
第十七条城镇低收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受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家庭人口、家庭资产、现居住地点和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受理意见。审核、调查结果和受理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限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受理意见报市民政部门。
(三)审核: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初审通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将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受理单位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确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核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准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式办理:
(一)申请和初审: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资料由单位负责汇总,连同申请人的组合租赁方案、入住人员担保书等材料,统一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负责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申请人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二)审核与登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盖章确认的材料统一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单位、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第四章住房保障标準和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住房补贴的,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按照住房保障面积、补贴标準、家庭人口和补贴係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计算公式附后(见附属档案)。
第二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实物配租面积标準和租金标準:
(一)实物配租面积标準
每人核准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準为20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準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支付能力以及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準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核准的面积标準,结合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实际状况,实施差别化收取。
(一)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核准应享受的面积标準以内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準的10%收取租金;超出核准面积标準部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準收取。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準1倍和1.5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准应享受的面积标準以内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準的30%收取租金;超出核准面积标準部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準收取。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準1.5倍和3倍之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准应享受的面积标準以内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準的50%收取租金;超出核准面积标準部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準收取。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核准应享受的面积标準以内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準收取;超出核准面积标準部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準收取。
对此文施行前已按实物配租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按原契约约定执行,契约期满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配租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準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住房选定后,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签订《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与申请人所在单位签订《巩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按照组合租赁方案办理入住手续。申请人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契约约定条款履行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符合配租条件的对象中,对市级劳模、复转军人、优抚对象可优先配租,对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有重大疾病、行走不便等特殊人员应在选配楼层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四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告知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覆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告知材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相应办理退出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实行年度複查制度。其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两年複查一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三年複查一次。複查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实施。
複查后,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继续保障或保留保障资格。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契约期满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契约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契约。
複查后,不具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应当退出保障或取消保障资格。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準收取。
第二十六条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契约的;
(四)签订租赁契约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户,过渡安置期间可申请安置公共租赁住房,过渡安置费可抵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在其安置房源具备入住条件后,应及时退出。
第二十九条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含工业园区)共同投资建设供本单位职工后剩余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配租相关规定调剂配租。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日常管理费用、维修费用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信息资源核查机制,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税务、财政、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
需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或其成员信息资源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持有效证件或文书,向可提供信息资源的同级部门核查信息,提供相应信息资源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需求信息资源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契约,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採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根据租赁契约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当事人5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準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採取不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实行政务公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準入资格核准、轮候、租住以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信息,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骗租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违规骗租行为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由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运营。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之前我市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準。
附属档案:租赁住房补贴额度计算公式
附属档案

租赁住房补贴额度计算公式
租赁住房补贴额度=(住房保障面积-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準×家庭人口×补贴係数。其中: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标準为20平方米;
二、补贴标準:租赁住房补贴标準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标準为準;
三、家庭人口: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户(含)以上家庭人口按实际人数计算;
四、补贴係数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準,按补贴标準的100%计发,补贴係数为1;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準1倍和1.5倍之间的按补贴标準的70%计发,补贴係数为0.7;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标準1.5倍和3倍之间的按补贴标準的50%计发,补贴係数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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