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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农安县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农安县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 使用地点:吉林农安

农安县办公地址

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325号

农安县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县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204号令)和《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吉安居办[2009]6号)等有关档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规划区範围内配建廉租住房,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中,政府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金中折抵一定的金额,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準,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和套型等要求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所建房屋由县政府和开发企业按份共有。
第四条 县建设局为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套数、布局和套型等标準的制定及配建契约的签订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办法公布后的所有新建住宅项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均应按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
因规划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县政府同意,可採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者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按照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单元部分按相对集中原则处理;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应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保证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準。
第八条 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契约,明确总建筑面积、套数、单套建筑面积、布局、套型、建设时限等具体事项。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其廉租住房配建部分应在一期完成。
第九条 县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等出让过程中将配建廉租住房比例等具体要求告知竞标人,并在土地出让契约中约定具体配建事宜。
第十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具体审核土地出让契约与配建契约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内容是否列入立项档案,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上述契约不符者,不予审批立项。
第十一条 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核发相关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契约及配建契约的约定,不符合者要求及时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县建设局应加强廉租住房配建工程建设管理,监督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契约约定的廉租住房配建内容。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契约的约定,不符合者不予备案。
第十三条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并登记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配建房屋对外销售。
第十四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配建契约的约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回购交接手续。配建的房屋做为廉租住房房源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按照拥有产权比例缴存相应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配建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加强对廉租住房配建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廉租住房配建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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