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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玉屏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範我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我县廉租住房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及《玉屏侗族自治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玉府办发〔2009〕112号)相关档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範围和机构
1、本办法主要规範我县2008年以后以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和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入住对象资格审查、日常管理、退出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
2、廉租住房的具体分配、后期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二、申请租赁廉租住房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①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县範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②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③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00元。
④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係。
三、申请审核程式
1、符合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⑴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初次申请表。
⑵低保领取证、相关优抚证明材料(複印件)。
⑶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複印件)、房屋租赁契约(複印件)、所在单位证明。
⑷户主及家庭成员户口薄、身份证(複印件)。
⑸婚姻证明(複印件)。
⑹收入证明(①社区(居委会)核实出具②所在单位证明③工资存摺複印件。)
2、申请受理程式:
①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情况等进行初审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初次申请表》上籤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户的申请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複审。
②乡镇人民政府複审。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複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张榜公布,同时将複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民政部门覆核。
③ 县民政部门覆核。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及目前实施的保障方式进行覆核,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覆核意见,同时将覆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
④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县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
⑤ 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家庭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以及住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四、準入分配程式
经确定公布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凭通知书参加廉租住房分配。住房套数多于申请户数时,按报名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分配;住房套数少于申请户数时,採取公开抽籤方式配租。抽中籤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契约,领取住房钥匙。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未抽中籤的家庭,可申请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为确保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家庭优先入住,从廉租房房源中确定一定数量的住房专项用于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家庭进行分配,其他符合条件家庭参与廉租住房抽籤配租。
五、续租和退出管理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应对承租户进行资格审查。承租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重新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契约,续租廉租住房。
2、经审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租住资格,在规定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3、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租住资格: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屋内设施;
(2)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5)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6)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7)有其他违反廉租住房管理行为的。
六、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式办理
县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廉租住房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準计租。逾期不退回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收回。
承租人在退出廉租住房前,应当结清水电费、收视费、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七、日常管理
(一)契约签订。已批准实物配租的家庭,每次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契约,契约应明确廉租住房面积、租金标準、租赁期限、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二)租金收交。廉租住房租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年向承租家庭收取。
(三)日常核查。管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承租家庭有关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长期闲置、骗租、恶意欠租、转借、转租、私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室内设施、结构等行为),对核查有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或契约约定严肃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四)準入退出审查。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对承租家庭有关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审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予以清退。
(五)物业管理。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须服从县住房保障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廉租住房公共部位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列支,住户户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住户自行承担。
(六)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主要对廉租住房的公共部分及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与维修。
八、资金管理
(一)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主要保证承租人在承租期间确保所租房内各种设施完好,结构安全。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在办理承租手续时,必须交纳租赁保证金。每户租赁保证金为2000元。租赁保证金在承租人终止租赁关係时一次性退还。
(二)租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标準实行政府定价,租金由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和维修,月租金标準(低保家庭0.5元/平方米、其他家庭1.0元/平方米)。廉租住房维修资金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按标準逐年从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缴交,缴入县廉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剩余部分为廉租住房管理费用。
(三)租金减免。对于没有能力缴交租金的特别困难家庭,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其困难家庭的有关材料报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批予以减免。
九、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我县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工作在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承办具体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廉租住房分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舆论、行政和法律监督。
(二)加强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廉租住房在分配、管理中出现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县住房保障部门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进一步畅通廉租住房投诉渠道。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确保廉租住房分配这项利民措施落到实处。
十、本办法解释权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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