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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是一个地方性档案,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一套住房只能支取一次)。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未重新就业满三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款项。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条件,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的本息。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条件,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
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条件,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凭证
第八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摺、个人银行储蓄存摺、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加盖公章的《岳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新房的,提供两年内的购房契约(协定)、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售契约登记备案卡》。购买二手房的要提供两年内的交易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维修基金存摺、交易契税发票和相关交易过户手续费票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两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契约和管理中心现场调查证明。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沖抵贷款规程》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契约(协定)、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银行购房借款契约、银行购房贷款抵押契约和加盖银行印鉴的未还清贷款证明(该套房产提取过公积金的不予再次提取)。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夫妻双方提供房地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所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经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契约和付款证明。
(四)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或离休、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的,应当提供身份证。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的: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係证明、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法务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係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係未重新就业满三年的,提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係证明、失业证(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在境外的居住证明。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因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单位调令。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居委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单位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係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第十条委託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加盖委託人所在单位公章的委託书、委託人身份证、受委託人身份证。
第四章提取程式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所在单位应在《岳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準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出具的转帐支票,到指定的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银行存款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商业银行职工贷款帐户。
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準予提取的理由。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十三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证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管理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範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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