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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是一个地方性法律档案,共九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2〕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享受了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 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使用、管理、出售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房产管理局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县保障房管理局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出售、租后、售后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地方税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城区户籍,或无县城城区户籍但在县城连续稳定工作3年以上(即已签劳动或聘用契约达3年以上,或已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已办理居住证的。
2.申请人及家庭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人均住房面积按家庭成员中的城区常住人口计算)。
3.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家庭成员计算)。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城区户籍2年及以上且现在城镇居住满2年;
2.申请人及家庭在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含)以下;
3.家庭生活困难,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县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且经县民政局审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
第六条 申请方式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选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单身子女,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係。
(三)已婚子女和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单身子女,可分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
(二)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享受拆迁安置房、参加了房改购房或集资建房;
(三)购买了经营性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
(四)拥有生活类私家车。
第八条 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配租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水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修府办发〔2013〕39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及城市棚户区改造、老城区直管公房拆除改造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条 申请程式
(一)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和书面申请书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无本地城镇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初审符合条件后,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2.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低保证明;
4.工作证明。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或聘用契约;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灵活就业人员由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就业证明。
5.收入证明。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税收缴纳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核实收入的,按省最低工资标準认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工资收入证明;退休人员由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养老金收入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后工资收入情况证明。
6.车辆证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车辆所有情况证明。
7.提交书面授权书。授权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契约的提交複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共同申请人中未成年人,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审核批准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三榜公示”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初审并公示。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準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组织民众评议。
(二)乡镇人民政府複审并公示。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準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複审并公示。
(三)县房产管理局审定并公示。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有房产(包括店面、车位、写字楼等非住宅)、生活用车和现住房状况、房产上市交易,以及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準入条件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核,在政府网站、房产信息网站、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5天,对有异议者调查核实。
(四)确定资格,建立档案。申请对象经“三级审核、三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保障资格。完善保障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保证档案数据完整、準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通过资格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发出书面通知,等候配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準入条件的,由县房产管理局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县保障房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覆核。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面向社会公开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顺序确定对象,参加公开电脑摇号优先配租:
(一)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二)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硕士以上学位人才或紧缺专业人才的家庭;
(三)有65周岁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省部级以上劳动模範、优抚对象和退伍军人的家庭和成年孤儿家庭;
(四)普通家庭。
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园区就业人员和整体移民搬迁落户城镇的居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顺序配租。
第十四条 摇号配租未中籤家庭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直接参加下一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连续3年摇号配租未中籤家庭,县房产管理局在有房源供应时,可直接安排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供其租住。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配租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接受社会监督。摇号全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配租结果在政府网站、房产信息网站、住房保障网站或社会单位公布。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中籤后,县房产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和身份证,与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签订江西省住房建设厅统一印製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
租赁契约期限一般为3至5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契约约定居住,及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契约、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配租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目标任务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房源仍有剩余的,交由县房产管理局统筹管理,调剂安置我县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保障对象租住。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準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理局根据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确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我县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平均水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调整1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準,成套户型原则上按同地段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标準执行,集体宿舍参照上述标準由该单位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上述标準。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县级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

第四章 租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契约,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且未向县保障房管理局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六)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且未向县保障房管理局说明正当理由并备案的;
(七)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租赁契约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契约期满前3个月重新申请,按规定程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契约续租。未主动提出申请或已申请但经覆核不再符合準入条件的,契约到期自动终止。
第二十四条 县房产管理局对承租家庭实施动态管理。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承租家庭自有房产、生活用车、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準收取租金;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发《修水县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通知书》,限期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覆核,承租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契约。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契约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县房产管理局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县房产管理局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準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产管理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契约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租家庭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县房产管理局应及时将承租家庭自有房产、生活用车、家庭收入等变化信息录入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保证相关信息準确。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应遵循“先租后售、自愿购买、产权分类、区别定价、分步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购买公共租赁住房,须先购买有限产权,再购买完全产权。
第三十一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作为出售房源。
第三十二条 购买有限产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租住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满3年或租住面向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园区就业人员、整体移民搬迁落户城镇的居民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满6个月以上。
(二)申购时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
(三)租赁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以下程式办理:
(一)申请。承租人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租赁契约、家庭收入及住房状况证明等其他必要材料,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县房产管理局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準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契约。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準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契约》,并报县房产管理局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準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契约》,一次性将购房款项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开具财政收款确认单。
(五)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凭《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準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契约》、财政收款确认单、房屋维修基金缴交凭证和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字样,并将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作为共有权人一併予以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所购房屋可以抵押、继承,但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第三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通过获赠、继承、购买等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区或集镇获得其它住房,不再符合申购完全产权条件,或因离开本地、家庭困难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其产权的,由政府按原有限产权购买价款加活期利息回购,所需转移登记税费由有限产权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满5年,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可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
第三十七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按以下程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人提交申购申请书、《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房契约》、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县房产管理局提出购买申请。
(二)审批。县房产管理局对申购资格及购房款等进行审查核算,审核通过后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準予购买确认书》。
(三)签订契约。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準予购买确认书》,申购人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契约》,并报县房产管理局备案。
(四)付款。申购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準予购买确认书》和《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契约》,将审核确认的购房款项一次性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开具财政收款确认单。
(五)权属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凭《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準予购买确认书》、《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房契约》、财政收款确认单、有限产权房屋权属证书、契税完税证及其他必要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为申购人代办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办理变更登记,颁发普通商品房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八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后,完全产权人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六章 出售价格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县房产管理局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等单位共同核定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售价,结合当年同期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并适当考虑地段、楼层和届时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行政事业业性收费和税金等。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完全产权售价,应根据基準售价结合楼层差别等因素综合确定。
完全产权基準售价,应在有限产权售价基础上,补足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和开发利润后确定,原则上明显低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实际成交均价。
第四十二条 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回收资金,一律缴入财政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回购、维护、管理、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四十三条 商业贷款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按揭贷款有关问题若干意见》(赣府厅发〔2008〕4号),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第四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在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后仍需贷款的,可同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但提取加上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
第四十五条 贷款利率。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贷款利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税费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中涉及的有关税费优惠,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房产管理局应按照规定的程式严格準入审批,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监督管理,做到配租过程公开透明、配租结果公平公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纪、依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对自己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九条 本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入户调查及民众评议人员、负责审核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审核结果负责。
(一)入户调查及民众评议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入户调查及民众评议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规和程式予以罢免或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违法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则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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