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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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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救护车

黑救护车就是指那些没有正规救护车执照,但还出现在市场上运行的车,名义上是救护车,实际害人不浅

基本介绍

  • 中文名:黑救护车
  • 外文名:Black ambulance
  • 特例:泛滥并且扰乱医疗市场
  • 案例:公司化经营 依病情漫天要价
  • 所属:生活
黑救护车泛滥并且扰乱医疗市场
黑救护车横行市场,抢地盘、乱收费、甚至相互之间血拚,并非北京一个地区的景象。黑救护车已经成为多地急救和病人转运服务领域中的突出问题,给患者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威胁。毕竟,这事关患者的生命安全。
救护车不做转运病人的事,却只借着救护车的身份出去发医疗广告。在混乱的救护车运营市场,这还不是最出格的。更加肆无忌惮的是黑救护车趁人之危收黑钱,并且抢占外地转运,设定如“人死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据《新京报》调查,与外地转运的庞大需求相对应的,是正规救护车外地转运服务严重不足。
但是,规範救护车市场,仅仅靠严打黑救护车还远远不够。资料显示,北京急救中心2012年有400辆救护车,北京市红十字会2012年有203辆救护车。这一数字甚至要低于2008年时的救护车保有量。救护车配置不足,已经让日常市区内的救护车服务显得力不从心,而在外地转运服务上,则尤其捉襟见肘。譬如北京市急救中心只有五到六组人负责外地转运,这与北京外地患者众多、外地转运市场庞大极不相符。
所以,严打黑救护车的同时,必须审视如何增加正规救护车的服务供应问题。《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暂行)》对救护车的配置有严格规定,譬如“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这样的配置比例本来就很严格,如果考虑到车辆周转、检修等问题,救护车配置不足问题可能更突出。因而,有必要重新评估救护车配置标準,对相关规定予以修订。
此外,也不妨考虑为社会资本进入救护车市场“打开大门”。在北京市,按规定只有三类机构可以配置救护车,即北京急救中心、北京红十字会和满足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这样的格局下,正规救护车收费一直比较高昂,而黑救护车又难以保障安全。如果能够考虑让社会资本进入救护车市场,只要设定科学的门槛,同时加强监管,或许可以达到共赢。
黑救护车现状透视:公司化经营 依病情漫天要价
20世纪80年代,中国各地普遍建立了以120为代表的急救中心。然而,中国的医疗急救体系管理仍旧缺乏强制性法律规定,受到体制、交通、协调等众多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存在急救指挥不统一、无序竞争、“黑车”泛滥等现象,影响了对急救病人的快速有效救援。
救护车“抢客”现象亟待统一管理
发生一起事故,多辆急救车赶往现场;为了抢病人,几家医院的急救车你追我赶……这一现象已屡见不鲜。不少民众反映,为了争抢病人,许多医院自行设立急救电话,大量非法山寨120给市民带来诸多困扰。
某记者从湖南长沙市医疗急救中心了解到,以前,湖南省市州一级的120急救任务主要由各个医院来完成,一般的医院都有自己的急救号码。一出现交通事故,就会同时有几个医院派车“争抢病人”的情况出现。医院各自为政,不仅影响救援效率,也严重浪费宝贵的急救资源。从某种程度上,这一现象折射出急救资源不足和协调不够的问题。
之前有规定,一个城市不允许存在两个120。120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电话。
为了改变医院各自为政的局面,湖南省卫生厅将120急救归口到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的紧急救援中心,120号码只能由紧急救援中心来支配。同时,湖南省进一步健全急救网路,切实整顿医疗急救秩序,逐步建立管理规範的院前急救体系。随着市州级急救系统的完善,湖南省致力于建设省、市、县三级急救网路,将急救网路延伸到农村。
“黑救护车”盛行背后的管理空白
真假难辨的外形,触目惊心的安全隐患,可能伪造的运营档案……有民众反映,长沙一些医院周边有“黑救护车”出现在医院门口,根据病人病情漫天要价、坐地起价。
根据民众反映的线索,某记者在长沙一家大医院门口发现,几名男子站在一辆经过改装的山寨救护车前招揽生意。这辆山寨救护车内,有两个氧气瓶和一张担架。经过调查发现,一些“黑车”车主会将联繫电话涂在医院多个角落,或在医院周边散发小广告;部分车主还会在医院急诊室周边等活儿。
黑车费用由于相对便宜,有些病人和家属在等不到正规救护车的情况下,为了省钱或贪图方便上这样的“黑救护车”。
在一些大城市,由于医疗资源丰富,吸引了大量外地患者,间接导致大医院院前急救车辆“兵力”不足,正规救护车无力提供外地转运病人的服务。
于是,很多不法分子看中了这个“商机”,一批山寨救护车便活跃在医院周边,甚至与正规急救车争抢病人。有媒体报导,在北京、山东等地的一些大医院周边,也活跃着数目不小的“黑救护车”。
黑车的出现虽然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病患的运送需求,但巨大的安全风险不得不让人担忧。长沙市医疗救援中心介绍,一旦出现事故,由于没有正规的合法身份及手续,黑车车主就会逃之夭夭,最终受害的只能是病人及其家属。据知情人士透露,非法运营的救护车很多是套牌车。除此之外,黑车抢地盘、乱收费、甚至相互之间“血拚”,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湖南省一家大型医院急救科的医护人员告诉某记者,以前,黑车多为散户,有些成立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隐蔽性更强。有些“公司”或车主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或医院保全之间通过数量可观的“回扣”已经结成利益同盟。这也是黑车敢于和正规急救车争抢市场的重要原因。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盛明科认为,“黑救护车”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救护人员的资质归卫生部门,改装车辆归公安交警部门,非营运车辆载客归运管部门,运营定价归物价部门,而如果收费出现欺诈则涉及工商部门。
一旦涉及“黑救护车”营运赢利的具体行为,卫生部门没有执法权,主要是由运管部门来监管。而根据规定,运管部门是对普遍服务对象的营运车辆进行管理,而救护车是提供特殊服务,法律法规上对救护车的管理仍属于空白。
整合资源规範管理方能走出困境
受访专家指出,在国际性的大城市中,医疗急救水平已成为衡量城市生活水準和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準。美国公民急救知识普及率在25%左右,欧洲国家多在8%左右,世界平均水平为2%,而中国急救知识普及情况仅有0.9%左右。
湖南省急救专家祝益民教授认为,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均期望寿命的不断提高,院前急救工作越来越重要。在某种程度上,医疗急救的现代化水平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现代化文明程度。
西方已开发国家提出第一目击者救护,需要大家平时提高急救意识和急救技能,才能帮助发生意外的病人。应加强对公众的急救知识培训,让更多的人懂得急救常识。
在管理上,专家认为,规範救护车市场,仅仅靠严打还不够。中国救护车配置不足,已经让日常市区内的救护车服务显得力不从心,而在外地转运服务上尤其捉襟见肘。
政府应大力发展和规範急救服务,不断完善医疗急救网路,加强对医疗急救行业的监管。在公立医院、急救中心的救护车数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开放救护市场,让更多可靠的社会资本进入急救领域,使之成为正规急救的有益补充。
湖南省方亦兵建议,统一医疗急救体系管理,发挥120的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正式的专业急救体系与民间非正式急救力量的有机结合,提升政府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同时,加强医疗救援制度建设,提高急救网路中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準入标準,规範急救网路管理。
黑救护车车内备工业氧气对病人有害
看上去和正常救护车无太大区别,其实却暗藏玄机。2011年6月2日上午9点,上海东北区一大型医院内,一辆救护车被查实身份有假。在交警总队、城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卫生局联合发起的黑救护车整治行动中,这辆黑救护车成为第一辆被发现的 “李鬼”。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辆黑救护车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私家车变身救护车
2011年6月2日上午9点,执法行动刚刚开始不久,执法人员就在杨浦区一家大型医院内发现一辆可疑的救护车。赶到现场后,记者看到这辆车门写着“某某急救中心”的救护车看上去和一辆跨省救护车没什幺区别,标誌、警灯和车内急救设备一应俱全,车头沾满了小虫,看样子刚从高速公路进入市区不久。
杨浦交警支队的民警随后使用警用设备对该车的身份进行查实,几秒钟后,这辆“救护车”的身份被揭穿,原来这是一辆改装成救护车的私家车。
民警说,如果是救护车,该车的登记信息当有明确显示登记卫生机构的名称,但这辆车的所有者是个人,足以证明这是一辆黑救护车。
交警部门表示,这辆黑救护车涉嫌非法改装、非法使用警灯报警器两项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对该车实施暂扣并予以处罚。之后将由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卫生局分别对该车所有人进行非法营运以及非法行医的调查。
黑救护车内备有“毒氧”
医生在检查了这辆救护车后说,该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车厢后部被改装成了救护舱,放着一张简易的担架床,缺乏消毒设备。“如果不经消毒,病人交叉感染的可能很高。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跨省救护科科长沈季明说,最大的隐患在于氧气瓶,据观察车内使用的是工业氧气,这是国家明令禁止让病人使用的。 “工业氧气含有废气、杂质、甚至有毒气体,对人体伤害极大。 ”
据沈科长表示,这类黑救护车一般不会配备专业随车医生,缺乏急救技能,曾经发生过病人在黑救护车上因无法抢救而病逝的案例。此外,黑救护车看似收费便宜,但也经常发生半路加价的情况,而且病人家属通常无法拒绝这种无理条件。
沈科长说,前几年上海跨省救护车资源不足,随着投入增加,这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一直困扰他的是黑救护车总是能够抢在正规救护车赶到前拉走病人,一些病人是在连蒙带骗甚至威胁的情况下被黑救护车接走。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黑救护车所有者散发大量小广告,并僱人在病房打探,一打听到有人需要跨省服务就主动上前搭讪,欺骗病人租用黑救护车。 ”
温州一名医生为“黑救护车”提供信息被判刑
温州市120急救中心原工作人员厉某因给一些“黑救护车”提供信息而受贿,一审被判一年六个月。
2014年7月11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已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厉某不服,于2014年7月21日提出抗诉。
厉某抗诉称,其并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原判认为其犯受贿罪不当,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畸重,要求改判并适用缓刑。
温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并予以确认。
据法院介绍,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厉某在温州市急救中心担任急救车随车医生期间,与搭班驾驶员利用执行院前急救的职务便利,将急救病人送往医院救治。某些医院为表示感谢并希望厉某及搭班驾驶员多送急救病人到院救治,以增加业务量,遂按照相应标準支付好处费总计人民币6.1万余元,厉某分得3.05万余元。
2013年2月至4月,厉某在温州市急救中心调度科担任调度员期间,利用接听120急救电话和调度急救车的工作便利,将获取的急救信息违规提供给非法从事医疗急救车营运的郑某某,让其承接急救业务并从中谋取利益。期间,为感谢厉某的关照,郑某某陆续以回扣的形式支付其人民币8200元,厉某均予以收受。
2013年5月至6月,厉某被调离调度员岗位后,伙同温州市急救中心调度科的工作人员林某、叶某某、周某某继续将急救信息违规提供给郑某某,让其承接急救业务并从中谋取利益。期间,为感谢厉某等人的关照,郑某某陆续以回扣的形式支付其人民币7800元,厉某等人均予以收受。
2013年12月13日,厉某已退出全部赃款。案发后,厉某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温州中院认为,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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