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师生恋禁令
2011年11月,台湾教育部近日一纸禁令,把“禁止师生恋”变成了成文规定,主要源于岛内今年2月发布的“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準则”,换言之,“师生恋禁令”成了校园性侵案的预防措施之一。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準则
- 俗称:师生恋禁令
- 发布机构:台湾教育部
-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
内容
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吴清基2011年11月31日在台湾最高民意机构答询时表示,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站在“柔性规劝”立场,不鼓励大学师生间发展不当的亲密关係;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必须“两害相权取其轻”,相关罚则由学校订定。
据台湾《联合报》报导,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最近根据今年2月发布的“台湾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準则”,发文岛内大专、中国小等各级学校,要求各校在新修订教师聘约时,明令禁止师生恋,违反聘约可能受到停聘或解聘等处分。
在台湾最高民意机构教育及文化委员会上午的会议中,民代杨琼璎、陈淑慧、郑金玲、卢秀燕等人都针对台当局教育主管部门是否严禁师生恋提出质询。
吴清基答询时指出,如果发生师生恋,必须“两害相权取其轻”,若是硕博士生与指导老师,发生师生恋的老师应停止教学关係;若是老师一对多教学,则发生师生恋的学生应主动退出选课,老师也须主动向学校报告。至于相关罚则,交由各校订定。
吴清基表示,师生间存在不对等的权力关係,所以不鼓励、也不宜发展不当的亲密关係。他说,老师可以通过扣学生分数、让学生不及格,或者帮助学生获得很多利益,因此感情的发展会变质。
吴清基说,为了维持校园师生关係,台湾社会已有基本共识,大学教师专业伦理守则中提到,教师应避免与学生建立不当亲密关係,且台湾教师会所订定的《教师自律公约》也规定,教师和学校学生不应发展违反伦理的情感、爱恋关係。
文章摘编如下
台湾教育部门向各大、中、国小发了一纸“师生恋禁令”,要求各校在新修订教师聘约时,明令禁止教师与学生髮展恋爱关係,违反聘约则受到停聘或解聘等处分。一直以来,社会舆论虽然不太赞成师生恋,认为会影响学生的学业,但鲜有“政府”部门把此“禁忌”上升为“禁令”。为何台湾教育部要白纸黑字地“三令五申”,箇中原因值得探究。
每一个经历过校园生活的人对“师生恋”都不会感到陌生,上课时看着英俊的男老师或漂亮的女老师,青春期情窦初开的少男少女难免想入非非。不过,多数人仅停留在“暗恋”的阶段。至于一些老师和学生在种种因缘际会之下陷入了“相恋”的泥淖而难以自拔,则几乎都会受到身边人的批评:家长认为,青少年在求学时期,应以学业为重,恋爱无可避免地令他们分心,加之青少年无论在生理,还是在心理上,都还未具备谈恋爱的成熟条件;学校则认为,老师与学生拍拖,是违反了“身正为范”的师德要求。因此,“禁止师生恋”是广大校园的不成文规定。但学校一般对此保持低调,毕竟是男女感情事,非“棍棒”所能解决。
台湾教育部一纸禁令,把“禁止师生恋”变成了成文规定,主要源于岛内2011年2月发布的“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防治準则”,换言之,“师生恋禁令”成了校园性侵案的预防措施之一,岛内校园的性侵和性骚扰案有上升的趋势,崇高的课堂竟变成“狼师猎艳”的场所。光是去年一年就有36位教师被检举有性侵和性骚扰等不法行为,经深入调查后发现,当中不少案件的源头便是“师生恋”。在上月的一件女学生遭男老师强姦的案子中,涉案男老师竟辩称与被害人是师生恋,发生关係是你情我愿,并出示女学生传给他“我好爱你”、“我好想你”的内容暧昧简讯为证。但法官认为,就算两人是情侣,也不能认定当天女学生是自愿行为,仍判定男老师罪名成立。
有关看法:
古往今来皆有之的“师生恋”,在台湾“教育部”的要求下被明令禁止,教师若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停聘或解聘处分近年多起师生恋事件,导致“教育部”下达“禁爱令”。台北市传出某国小女老师与14岁男学生相恋,并多次发生性关係,惊动了教育界。女教师后来因妨害性自主罪被判刑8个月,“高等法院”2011年又改判一年八个月。“教育部”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防治组召集人、辅大法律系教授吴志光透露,光是2010年一年就有36位教师因性侵犯、性骚扰、行为不检有损师道遭解聘;2011年以来,还有一位高中老师、两位大学教授因此被起诉,“但深入调查发现,其中有不少案件原来都是师生恋。因劈腿、未能好聚好散,遭到当事学生或前男友、同学检举,教师也遭到严重惩处”。吴志光还称,在这些案件中,往往“涉世未深”的是老师这一方,有的女学生甚至每次与老师上床都用手机录音,因此有必要在教师聘约中明文规定,让老师知道“师生恋是高风险行为”,一定要避免。这一禁令在岛内引起广泛议论,学校大多支持,但学生普遍埋怨“管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