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青年团章程
中国国民党青年团章程是2005年12月14日,中国国民党青年团章程与总团长选举办法在国民党中常会里提出审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中国国民党青年团章程
- 所属:中国国民党
- 时间:2005年12月14日
- 分类:章程
基本信息
据台湾媒体报导,国民党主席马英九承诺2006年“329青年节”要成立的青年团,总团长任期1年不得连任;选举采纯公办竞选,候选人经费上限20万新台币;需花6个星期、每星期3天集体参与公办竞选;不得自行出选举广告、筹办或出席募款餐会;全部依赖内部安排裁培,青年团经费来源短期由国民党支应,中长期要自辟财源,与党产分离管理,仅监督但不支应。国民党青年团章程与总团长选举办法于2005年12月14日中常会里提出审议、通过,不论是章程或是选举办法,规定均十分严谨,几乎完全脱离现行政府所定公办选举的模式。
国民党青年团筹备单位希望,2006年329成立目标为全台400个分团,其中60个分团为学青,340个为社青。青年团将来成立,在国民党的组织定位为直属中央委员会,为国民党内一级机关。总团以下,设有学青及社青两种不同性质的支团,支团必需由3个分团组成一个支团,每一个分团必需有90人,其中1/3必需是国民党员。青年团组织架构,不仅有总团长,也另设导师团总召及导师,将来还要给创办人马英九定位终身荣誉职。青年团又直属党主席马英九,总团长即未来的青年副主席,位阶高于秘书长詹春柏,而国民党党工,也逐渐雕零、精简。青年团章程内容严谨,入团资格为15岁以上、40岁以下,成员一旦届满40岁,隔一个月即自动离团。总团长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就连青年团长的选举办法,都采高规格,选举为纯公办竞选。
2007年6月5日,中国国民党第17届第2次全国党代表大会追认通过。
2007年7月4日,据台媒报导,中国国民党中常会修正通过“中国国民党青年团章程”,国民党发言人苏俊宾说,未来团员限定为在学青年,年龄限制在40岁以下,总团长将于2007年7月28日改选。
国民党中常会当日下午举行,苏俊宾在会后指出,国民党预计2007年7月底进行青年团总团长改选。另外,根据国民党党章修正案第22条第2款规定“指定常务委员一人,由青年团总团长担任之”,因此,青年团总团长将是指定中常委。根据与会人士表示,青年团章程修订过程中,虽然青年团总团长林益世三个月来巡迴全省宣传改组理念,但各地仍有社会青年感到不满,甚至传出黑函、攻讦言语。中常会中有多名中常委声援林益世,中常委连胜文、吴志扬等人都认为,林益世为了服务青年团,连自己在高雄县的选区都被迫暂放一边,如果连这样都还要被部分有心人士攻击,实在很不公平,希望大家给他掌声。林益世说,他的任期到新的总团长当选后告一段落,风风雨雨他都不会计较,做好工作比较重要。国民党主席吴伯雄最后裁示,往后青年团专属在学青年,而社会青年部分则将请各县市党部积极联繫,全数纳入青工总会、党中央青工部,继续发挥功能。
章程内容
第一条(法源)
本章程依据中国国民党党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名称)
本团名称为中国国民党青年团(KUOMINTANG YOUTH LEAGUE), 简称青年团(YOUNG KMT),以下简称本团。
第三条(宗旨)
本团为凝聚在学青年活力向心,培养中国国民党(以下简称本党)及国家人才,以推动改革、创造机会、实践理想、相互学习、服务社会及发扬博爱精神为宗旨之学生青年团体。
第四条(任务)
本团之任务如下:
一、保障在学青年权益,扩大社会参与,推动相关法规制度之建立与修正。
二、建立公开机制,举用在学青年干部,参与本党决策,为国家培育全方位的青年领袖及政治人才。
三、提供在学青年公平、多元、充分的教育训练,并创造青年实现自我的机会。
第五条(组织定位)
本团隶属本党中央委员会,应受本党中央委员会之指导、监督。
第六条(入团资格)
凡赞同本团宗旨,年满十五岁以上,四十岁以下之中华民国国民,且为在学学生,亲自填具入团申请书,经本团审核通过,并缴纳团费者,为本团团员,其详细办法另订之。
第七条(团员权利)
团员享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参与本团活动等其他法定应享之权利。
第八条(团员义务)
团员有遵守本团章程、决议、缴纳团费之义务。
未缴纳团费者,不得行使前条之权利,经书面催缴三十日内仍未缴纳时,丧失团员资格。
第九条(团员处分)
团员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本团决议时,经本团执行委员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之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予以除名。
第十条(离团)
团员年龄超过四十岁,或因毕业、退学或其他任何因素致失去学籍者,视同自动离团。
第十一条(总团长及副总团长)
本团中央设总团部,其组织另定之。置总团长一人,对内综理团务,对外代表本团。
总团长由全体团员选举之,任期一年,不得连任,其选举办法另定之。
本团置副总团长一人,由总团长提请执委会通过后,由本党主席聘任之,其资格及任期与总团长同。
总团长因故无法领导本团时,应由副总团长代理之。
第十二条(指导委员会)
总团部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总团长遴聘关心青年事务、学养俱佳之社会人士若干人担任,其组织办法另定之。
指导委员会置召集人一人,由总团长提请本党主席聘任之。
第十三条(执行委员会)
总团部设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置委员十一人,其产生办法另定之。
执行委员会采合议制,由总团长召集之。
第十四条(分团)
本团以学校为单位设分团,其组织办法另定之。
第十五条(经费)
本团之经费来源:
(一)、团费。
(二)、中央党部补助。
(三)、募款。
(四)、委办活动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团员缴纳团费办法,由执行委员会另定之。
第十六条(经费之监督)
本团经费之收支,应依相关法令办理,并受本党中央委员会之监督。
第十七条(修正)
本章程之修正,应由总团长召集本团执行委员会,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为之,并报请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备。
第十八条(施行)
本章程报请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定后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