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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许可权

税务管理许可权

税务管理许可权是指税收管理体制中规定的管理许可权。合理划分这些税收管理许可权,对于正确处理税收管理的集权与分权关係,正确体现民主集中蕲®则,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我国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政策的确定,税法的制定和颁布,税法的解释,主要税种的开徵与停徵,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全国性的减免税等许可权都属于中央。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根据体制的规定,因地制宜地确定部分减免税问题。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许可权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牴触的档案。

税务管理许可权主要包括:
(1) 税收政策的决策权:指国家税收政策的制定、修订的权力;
(2) 税法的制定和颁布权:指各种税收法规的制定、颁布、修改等权力;
(3) 税法的实施和解释权:指实施税收法规,开展徵收管理,以及对税法内容进行解释的权力;
(4) 税种的开徵与停徵决定权:指决定开徵什幺税种,停徵什幺税种,何时开徵、何时停徵的权力;
(5) 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指对税法中原有的税目进行增减和对原有税率调高、调低的权力;
(6) 减税免税的确定权:指审批、确定减税免税数额、幅度、期限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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