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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收管理体制

工商税收管理体制

工商税收管理体制

工商税收管理体制是一种主要是对工商业的管理许可权设定的税收管理制度,立法权在于中央。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工商税收管理体制
  • 套用领域:工商税收
  • 主管部门:工商/税务
  • 颁布机构:中央

基本定义

中国划分中央与地方对工商税收管理许可权的制度。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税收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保证完成国家税收收入任务和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发展历程

沿革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税收管理体制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变化。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有的时候中央集权多些,有的时候地方分权多些。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恢复国民经济,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在税收管理上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税收立法权属于中央,中央管理主要税种,这些税种的收入一律解缴中央金库,并掌有减税免税权。②1958年国家对经济管理体製作了较大的改革。税收管理下放地方以较大的机动权力。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把原由中央集中掌握的一部分税收管理许可权下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中央虽然仍集中掌握主要税种,但允许地方在规定範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减税、免税或加成徵税的措施。③1961年国家处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中央重申经济管理大权必须集中掌握,收回了一部分税收管理权。④1966~1976“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央下放税收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批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价格有较大变化,纳税困难,定期给予减税免税。各地有权制定对农村人民公社的徵税办法,可以自行确定地方税的徵税範围和税率调整。⑤“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地区擅自扩大减税免税範围,任意停徵税种税目,造成税收管理上的混乱,1977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各级政府税收管理的许可权作了规定,收回一些下放不当的许可权。
管理许可权的划分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级政府税收管理许可权的基本划分是: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许可权:制定颁布实施税法和税收条例;开徵停徵税种;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以及调整税收政策。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许可权:制定并解释各种税法、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涉外税收事宜;批准在一个省、市、自治区範围内对某一产品或行业减税免税,和明确需要集中调控产品的减税免税。③省、市、自治区许可权:规定由地方管理税种的徵收範围、税额调整和税收减免;灾区税收减免,对因生产、经营、价格变化纳税有困难的个别纳税单位减税免税;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减税免税;以及对违法经营的加成加倍徵税。属于省、市、自治区的税收管理权,不得下放给下一级政府。④民族自治地区享有较大的税收管理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税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的徵税办法;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管理体制)。为严肃财经纪律,正确贯彻税收政策,除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许可权以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无权下达同税法相牴触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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