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管理体制规定
关于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是我国划分各级税务管理许可权的基本法规。财政部制订,1977年11月13日国务院批准。该规定的主要精神是: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对税收管理体製作出规定。(1) 凡属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徵和停徵,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由国务院统一规定; (2) 凡在全省、市、自治区範围内停 (免) 征或开徵某一种税,在全省、市、自治区範围内对某种应税产品或对某个行业进行减税、免税、盐税税额调整、特定产品减税免税以及有关涉及外交关係和对外商徵税的问题,等应报财政部批准; (3) 除需报财政部批准以外的其他减免税,由省、市、自治区掌握审批,审批许可权一般不要层层下放。
省、市、自治区为了贯彻中央的统一税法,可以制定具体徵税的办法; 对于涉及两个省、市、自治区以上的徵税问题,有关地区应当事先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民族自治区,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税收,可以根据全国税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税收办法,报国务院备案。本规定还指出,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自行决定减税、免税,或者下达同本规定相牴触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