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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2013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 生效日期:2013-12-01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 发布日期:2013-09-27
  • 档案来源: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简介

【发布单位】甘肃省
【发布文号】
【失效日期】
【】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2013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範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 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遵循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準农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坚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稳定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和农业综合效益。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具备农业综合开发条 件、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八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及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年度计画,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计画;
(四)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五)按照总体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
(六)制定并发布本省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指南;
(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使用情况;
(八)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九条 开发县的新增、暂停、恢复、取消、退出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
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规模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 省、市(州)和开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示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準农田示範工程,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果品、蔬菜、制种、经济林、中药材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禽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农业科技推广示範项目包括:农业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套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向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提交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受理后应当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按照规定程式及时上报。
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式和许可权审批立项或者报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审批立项。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十六条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
(二)拟实施项目所属地区有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和可依託的骨干灌排工程;
(三)拟开发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準;
(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区属非地质灾害区。
以梯田建设为主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符合本条 第(一)项、第(三)项条 件即可。
第十七条 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
(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十八条 申报农业科技推广示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要求;
(二)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推广能力和技术依託单位;
(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
第十九条 申报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示範等项目,应当充分徵求农户意见,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控制指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画,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计画和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聘请农民监督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综合性抽查验收。
市(州)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年度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单项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準备。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报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发挥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资料归档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将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时函告同级审计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根据受益範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可以通过招投标、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契约。
第二十五条 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管护主体:
(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
(三)跨乡镇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护主体。
国家和省对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契约、为项目区农民提供服务外,还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各级组织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各项管护标準和具体制度,加强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和财政补助的原则进行筹集。
管护经费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从提取的工程管护经费和省、市(州)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费中给予补助。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按照规定的範围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投劳折资或者以物折资;
(四)通过财政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会资金;
(五)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捐赠和外资金融机构贷款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准后,项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计画、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十二条 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使用的国内、国外贷款应当由项目法人落实还贷资金,按期偿还。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标準和方法,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将项目立项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等向项目区民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执行建设标準、延长建设周期的;
(二)擅自变更年度项目实施计画的;
(三)滞留财政资金的;
(四)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五)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
(六)扩大财政资金开支範围、提高开支标準的;
(七)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
(八)现金支付财政报账资金、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
第四十一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
(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第四十二条 开发县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或者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省属国有农场经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政府委託,我就《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省自1996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坚持集中投入、连片治理的原则,建设高标準农田80万亩,改造中低产田760万亩,生态综合治理90万亩,对17箇中型灌区进行节水配套改造;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扶持了一批种、养、加、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12年,全省有68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4个国营农场和9个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农业综合开发形成的县级报账、招投标、工程监理、公示、工程管护等制度,促进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範运行。但由于没有立法,对各地农业综合开发行为的法律约束不强。同时,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涉及财政、农牧、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建设、管理、管护需要多方参与,制定《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对规範、协调和统一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十分必要。目前,全国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的最高指导性规章制度是财政部颁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为了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法律约束,湖南、山西、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6省先后出台了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我省是农业省份,基础薄弱,农业综合开发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立法,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推进依法开发、科学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二、起草过程自2011年开始省财政厅进行《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起草及论证工作,先后多次深入项目实施区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了已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湖南等6省的经验,形成了《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初稿,并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调整变化和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对《条例》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2012年,省财政厅就《条例》徵求县级政府、项目区乡镇政府和农户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徵求了十四个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及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今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邀请了省内有关立法专家和农业经济管理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论证和评价。3月,省人大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深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13年4月19日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三、主要内容《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对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管理与实施机构、项目类别、立项条件、申报审批、检查验收、工程管护、资金管理、违规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和约束。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农业综合开发的涵义、开发的原则、管理机构、队伍(即执法主体)和分级管理职责。第二章“项目管理",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类别、立项条件、申报审查、立项批覆、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程管护等。第三章“资金管理”,明确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资金来源及其构成、地方财政配套投入义务、工作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报账、管理等。第四章“监督检查”,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体、範围、内容和结果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参照执行的情况和颁布后的实施时间。总体来讲,本《条例(草案)》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的範围。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碸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安排在经国家或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和国营农场。二是明确规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程式和具体要求。本《条例(草案)》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程式和立项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特别是我省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中实行了农民监督员制度,即聘请当地农民代表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条例(草案)》中,我们将其制度化。三是明确了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目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遇到的一大难题是工程设施管护问题。有的地方由于工程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部分建成后的项目工程设施出现损毁。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使农业综合开发发挥最大效益,在《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管护主体的确定方式、管护主体的责任及管护经费的筹集与使用原则等内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和工程设施持久发挥效益提供了法律保摩。四是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借鉴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财政资金管理实行严格的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是以县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的一种资金管理制度。也就是先干活,后报账。要求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範围使用,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五是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处罚标準,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範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法律责任部分针对实际工作中易发多发问题,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标準和法律责任,以此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解读

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及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
甘肃省是农业省份,基础薄弱,农业综合开发在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3年9月27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改变了长久以来甘肃省在农业综合开发中没有立法的局面,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必将进一步规範、协调和统一全省各地农业综合开发行为。
据省财政厅厅长张勤和介绍,甘肃省自1996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坚持集中投入、连片治理的原则,建设高标準农田80万亩,改造中低产田760万亩,生态综合治理90万亩,对17箇中型灌区进行节水配套改造;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扶持了一批种、养、加、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12年,全省有68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4个国营农场和9个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
在多年工作实践中,农业综合开发形成的县级报账、招投标、工程监理、公示、工程管护等制度,促进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範运行。但由于没有立法,对各地农业综合开发行为的法律约束不够,同时,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涉及财政、农牧、水利、林业、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建设、管理、管护需要多方参与,制定《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对规範、协调和统一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十分必要。所以,此次的《条例》出台,旨在通过立法,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依法开发、科学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重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农业综合开发的主导地位
《条例》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农业综合开发的涵义、开发的原则、管理机构、队伍(即执法主体)和分级管理职责,其中重点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农业综合开发的主导地位。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综合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相衔接,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画。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归口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供销合作社、农垦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规定,做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工作。开发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相关工作;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引导、集中财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规模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综合效益。
明确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程式和立项条件
加强农业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切实发挥农业建设项目的基础支撑作用,是农业综合开发当中的重中之重,《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程式和立项条件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要求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特别是甘肃省在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中实行了农民监督员制度,即聘请当地农民代表对项目建设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在《条例》中,将其进行了制度化。
《条例》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示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列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二)拟实施项目所属地区有可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和可依託的骨干灌排工程;(三)拟开发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集中连片、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面积标準;(四)拟开发治理的地区属非地质灾害区。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申报农业科技推广示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要求;(二)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推广能力和技术依託单位;(三)推广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并通过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申报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农业科技推广示範等项目,应当充分徵求农户意见,保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聘请农民监督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明确了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目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遇到的一大难题是工程设施管护问题。有的地方由于工程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部分建成后的项目工程设施出现损毁。为了解决此类问题,使农业综合开发发挥最大效益,《条例》明确规定了管护主体的确定方式、管护主体的责任及管护经费的筹集与使用原则等内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和工程设施持久发挥效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根据受益範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可以通过招投标、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契约。土地治理项目兴建的小型水库、灌排渠(管)道、桥涵闸、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机耕路等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后,按照下列情况确定管护主体:(一)村内工程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跨村工程为乡镇有关管理机构;(三)跨乡镇工程由开发县人民政府确定管护主体。国家和省对农村水利工程管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护制度,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通过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的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契约、为项目区农民提供服务外,还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并接受项目区乡镇、村各级组织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监督。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各项管护标準和具体制度,加强对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和财政补助的原则进行筹集。
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要求
农业综合开发是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实行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资金投入是关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具有投放资金量大、项目数量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能否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能否合理、合法的投入和使用,是确保完成农业综合开发任务的前提,直接关係到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的成败。为此,《条例》借鉴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的做法和经验,财政资金管理实行严格的县级报账制。县级报账制是以县为单位,统一资金拨借、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报账的一种资金管理制度。也就是先干活,后报账。要求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範围使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准后,项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计画、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式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农业综合开发使用的国内、国外贷款应当由项目法人落实还贷资金,按期偿还。地方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评价标準和方法,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入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条例》还规定,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运行管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将项目立项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等向项目区民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明确了法律责任
制定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範农业综合开发行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的管理。所以,《条例》在内容上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处罚标準,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部分针对实际工作中易发多发问题,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标準和法律责任,以此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执行建设标準、延长建设周期的;(二)擅自变更年度项目实施计画的;(三)滞留财政资金的;(四)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五)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六)扩大财政资金开支範围、提高开支标準的;(七)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八)现金支付财政报账资金、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开发县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或者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六大亮点
亮点一:聘请农民监督员
《条例》规定,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聘请农民监督员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建设内容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亮点二:资金实行无偿投入
《条例》规定,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不得将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转为有偿使用。开发县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或者挤占、挪用的,按规定扣减下一年度该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向项目区民众公示
《条例》规定,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将项目立项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等向项目区民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亮点四:实行全程审计监督
《条例》规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全程审计监督。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将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时函告同级审计部门,由同级审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审计。
亮点五:明晰产权,明确管护责任或通过招投标、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管护主体
《条例》规定,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根据受益範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可以通过招投标、租赁、承包等方式确定,并依法签订契约。
亮点六:管护经费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和财政补助的原则进行筹集
《条例》规定,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经费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和财政补助的原则进行筹集。管护经费不足部分,可以申请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从提取的工程管护经费和省、市(州)财政安排的专项工程管护费中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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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省自1996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坚持集中投入、连片治理的原则,建设高标準农田80万亩,改造中低产田760万亩,生态综合治理90万亩,对17箇中型灌区进行节水配套改造;围绕特色优势产业,扶持了一批种、养、加、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013年,全省有68个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4个国营农场和9个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县。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在多年实践中,形成的县级报账、招投标、工程监理、公示、工程管护等制度,促进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範运行。但由于没有立法,各地对农业综合开发行为的法律约束不强,广大干部民众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思想认识不够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不够规範等问题十分突出。同时,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涉及财政、农牧、水利、林业、国土、供销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建设、管理、管护需要多方参与,制定《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对规範、协调和统一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十分必要。
从2011年开始,省财政厅、省农发办进行《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起草及论证工作,先后多次深入项目实施区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了已出台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的湖南、河南、吉林等6省的经验,形成了《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初稿,并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调整变化和项目建设工作实际,对《条例》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12年,省财政厅、省农发办就《条例》徵求县级政府、项目区乡镇政府和农户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徵求了十四个市(州)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及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
今年1月,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立法论证会,邀请了省内有关立法专家和农业经济管理专家,对《条例》进行了论证和评价。3月,省人大财经预算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深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开展实地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2013年4月19日经省政府第8次常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报省人大审议。
7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委员、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完善。 9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甘肃农业综合开发新的里程碑,标誌着甘肃省农业综合开发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必将为加强项目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产生深远影响。同时,《条例》将为保护我省农业综合开发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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