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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改增

上海营改增

上海营改增指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谘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概述

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
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徵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複徵税问题,通过最佳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

主要内容

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谘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徵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徵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营业税改徵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相 关 政 策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12-19
为保证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填报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属档案。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複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契约和付款凭证等;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採集。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採集。
为了便于增值税纳税人实现对《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电子导入,市局统一製作网上电子报税导入接口。对个别票量大的纳税人,如短期内发票明细信息採集难以实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季採集。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方法。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应缴税款分别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做好纳税申报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附属档案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附属档案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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