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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

天津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

《天津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是天津市为规範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制定的办法。

天津市市场监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範市场监督管理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津政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是指由市市场监管部门统一实施双随机抽取,并以区为单位,组织相关行政机关成立联合检查组,就各自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实施联合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取,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自行规定并组织开展本领域的双随机抽查活动。
各行政机关自行组织的双随机抽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制
第七条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建立企业资料库和执法检查人员资料库,实施双随机抽取。
第八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承担指挥、组织、协调、保障等职能。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联合检查计画,牵头组织本区各行政机关实施联合检查。
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抽取结果和联合检查计画,按时派员参加联合检查组,依法履行检查职责。
第三章 检查事项和检查人员
第九条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监管需要,提出检查事项,纳入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并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检查事项应包括检查机关、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要求、检查依据和检查机关层级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範性档案不得作为检查依据。
第十一条矿山开採、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道路交通运输、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检查事项不适用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
第十二条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应将具有执法检查资格的执法人员信息报送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汇集建立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执法检查人员资料库。
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应包括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件号码(或居民身份号码)和联繫电话。
第四章 双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本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按照抽取比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在全市企业资料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检查对象的抽取比例按照不同的信用风险分类确定,对信用风险分类为“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企业应提高抽取比例。
第十五条检查对象名单以区为单位,按相同比例均衡抽取。
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联合监管系统)在执法检查人员资料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联合监管系统将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自动匹配。每个检查机关与每个检查对象匹配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七条双随机抽取结果生成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每份记录表记录一户企业的检查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检查机关、检查事项、执法检查人员姓名及证件号、检查结果填写栏和检查人员签字栏等项目。
第五章 联合检查的实施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取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对象名单和对应的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送交相关市级行政机关并下发各区市场监管部门。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检查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对象名单和对应的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上报本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各相关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认为自动匹配的企业中有无需本机关进行检查的,可以提出不参加该企业联合检查;认为有自动匹配外的被抽取企业需要本机关进行检查的,可以提出参加该企业联合检查。
有前款所述情况的,市、区两级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检查对象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市级行政机关管辖的检查事项,可委託相应区级行政机关实施检查;依法不能委託的,由市级行政机关执法检查人员参加各区联合检查。
市级行政机关无对应的区级行政机关的,应由各区承担对应职能的部门参加联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和各单位的反馈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统筹安排检查日程,确定各个联合检查组和检查方式,制定联合检查计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联合检查组应当按照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中载明的检查事项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检查对象有应检事项,在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上没有载明的,可以增加检查事项。增加的检查事项不得超出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事项清单。
第二十三条联合检查的方式应当以实地检查为主,并结合书面检查、网路监测等手段。
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作为联合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在联合检查中,发现检查事项的实施需要较长时间的,检查机关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协助制定专门的检查计画;发现检查事项的实施需要增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检查机关应当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在联合检查中,涉及多个区的,相关各区联合检查组应当建立跨区域联动机制,配合完成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联合检查中,对违法违规行为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涉嫌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七条联合检查组应当依法开展检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企业拒绝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并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活动应当于联合检查计画实施之日起60天内完成。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30天。
第六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检查结果分为:
(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繫;
(二)未发现问题;
(三)该企业无此检查事项;
(四)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五)发现问题仅责令整改;
(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立案调查。
第三十条检查机关对本机关执法检查人员填写的检查结果的合法性、準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检查机关应于检查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在联合监管系统回填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查机关回填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结果时,应当同时录入具体的责令整改情况或涉嫌违法情形。
对检查结果为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的检查对象,检查机关应依法进行后续立案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检查结果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联合监管系统公示,并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联合检查组对检查对象的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联合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程式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联合检查相关表格由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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