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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

浙江省体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档案要求,特制定浙江省体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双随机抽查,是指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选派随机产生的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被抽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一、抽查範围及对象


随机抽查的範围为各级体育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运行、体育经营活动特别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体育运动中的防反兴奋剂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从事体育赛事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运行、体育经营活动特别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负有反兴奋剂义务的各类法定主体。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坚持公正高效。规範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範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最佳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各类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执法。

三、抽查事项清单和名录库


(一)省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属档案1)
(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等。因民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各类法定主体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级体育部门应以辖区和职责为基础,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建设,其中省体育局应当在11月底前完成省本级“两库”建设,市、县(市、区)体育部门应当参照省局建库要求,严格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时限,完成本单位“两库”建设。
(五)对被抽查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式进行。

四、具体实施


(一)被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每年的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
(三)对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抽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複製有关账册、契约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记录。
属于应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式处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相关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
(六)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抽样单、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七)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要及时对工作方案、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归纳总结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五、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各类主体守法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建设联动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科学设定随机抽查频次,加大抽查力度,增强工作针对性。

六、对市县的指导


省体育局督促指导市县体育部门落实体育领域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并做好市县开展双随机抽查制度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工作。
七、监督考评
(一)随机抽查工作要进行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以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覆核。
(二)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要将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準,促进抽查工作落实到位
(四)要严格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发现存在违反法定程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抽查监管中弄虚作假,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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