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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经2011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该《办法》共2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 通过日期:2011年10月10日
  • 颁发者: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肖捷
  •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26号
《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管理办法

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捲菸价格信息採集範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捲菸。
捲菸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範围为捲菸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捲菸。
第三条 捲菸价格信息採集的内容包括:捲菸牌号规格、捲菸类别、捲菸条包装商品条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销售额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 捲菸批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捲菸价格信息採集和审核工作。
第五条 《捲菸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属档案),为捲菸批发企业申报缴纳消费税(以下简称申报纳税)的附报资料,由捲菸批发企业按月填写,于每月申报纳税时一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六条 《捲菸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见附属档案), 由捲菸生产企业于次年的1月份填写,于填报当月申报纳税时一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第七条 《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画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八条 新牌号、新规格捲菸信息,由国家菸草专卖局于批准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捲菸执行销售价格的当月,将捲菸牌号规格、类别、捲菸条包装商品条码、调拨价格、批发价格及建议计税价格等信息送国家税务总局。
捲菸生产企业应于新牌号、新规格捲菸实际销售的当月将上述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捲菸条包装商品条码按以下标準採集:
(一)标準条(200支/条)包装的捲菸,为条包装捲菸的商品标识代码;
(二)非标準条包装的捲菸,为捲菸实际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第十条 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捲菸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捲菸批发环节批发毛利核定并发布。计税价格的核定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捲菸计税价格=批发环节销售价格×(1-适用批发毛利率)
第十一条 捲菸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按照税务机关採集的所有捲菸批发企业在价格採集期内销售的该牌号、规格捲菸的数量、销售额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计算公式为:
第十二条 捲菸批发毛利率具体标準为:
(一)调拨价格满146.15元的一类烟34%;
(二)其他一类烟29%;
(三)二类烟25%;
(四)三类烟25%;
(五)四类烟20%;
(六)五类烟15%。
调整后的捲菸批发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捲菸,发生下列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捲菸价格调整的;
(二)捲菸批发毛利率调整的;
(三)通过《清单》採集的捲菸批发环节销售价格扣除捲菸批发毛利后,捲菸平均销售价格连续6个月高于国家税务总局已核定计税价格10%,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四条 计税价格核定时限分别为:
(一)新牌号、新规格的捲菸,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国家菸草专卖局相关信息满8个月或信息採集期满6个月后的次月核定并发布。
(二)已经核定计税价格的捲菸:
1.全行业捲菸价格或毛利率调整的,由国家菸草专卖局向国家税务总局提请重新调整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档案后1个月核心定并发布;
2.个别牌号、规格捲菸价格调整的,由捲菸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档案后1个月核心定并发布;
3.连续6个月高于计税价格的,经相关省国家税务局核实后,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税务总局于收到省国家税务局核实档案后1个月核心定并发布。
第十五条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新牌号、新规格捲菸,生产企业应按捲菸调拨价格申报纳税。
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捲菸,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的,按计税价格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对于在6个月内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捲菸,国家税务总局将按照《清单》採集的实际销售价格适用最低档批发毛利率核定计税价格。
第十七条 捲菸批发企业编制虚假批发环节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捲菸生产企业套用其他牌号、规格捲菸已核定计税价格,造成企业少缴消费税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自新牌号、新规格捲菸投放市场之日起调整捲菸生产企业应纳税收入,追缴少缴消费税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菸草专卖局备案信息及《清单》,建立全国统一的捲菸信息库,记录各牌号规格捲菸核价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捲菸牌号规格”,是指经国家菸草专卖局批准生产的捲菸商标牌号规格。
“捲菸类别”,是指国家菸草专卖局划分的捲菸类别,即一类捲菸、二类捲菸、三类捲菸、四类捲菸和五类捲菸。
一类捲菸:是指每标準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满100元的捲菸。
二类捲菸:是指每标準条调拨价格满70元不满100元的捲菸。
三类捲菸:是指每标準条调拨价格满30元不满70元的捲菸。
四类捲菸:是指每标準条调拨价格满16.5元不满30元的捲菸。
五类捲菸:是指每标準条调拨价格不满16.5元的捲菸。
“捲菸条包装商品条码”,是指经国家菸草专卖局批准并下发的,符合国家标準规定的13位条包装捲菸的商品标识代码和非标準包装(如听、扁盒等)捲菸的外包装商品标识代码。
“新牌号捲菸”,是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新注册商标牌号,且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捲菸。
“新规格捲菸”,是指2009年5月1日捲菸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捲菸名称、产品类型、条与盒包装形式、包装支数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时,必须作为新产品重新申请新的捲菸商品条码的捲菸。
“捲菸调拨价格”,是指捲菸生产企业向商业企业销售捲菸的价格,不含增值税。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价格、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捲菸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採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附属档案:表1.捲菸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及填表说明(略)
表2.捲菸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略)
表3.捲菸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及填表说明(略)
表4.捲菸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及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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