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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由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21日印发,共十条,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 发布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 印发时间:2018年5月21日
  • 实施时间:2018年5月21日

办法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福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

办法全文

福州市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製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所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採集存储设备。
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保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执法需要,配备相应音像记录设备。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採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音像记录设备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採集存储设备。已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準执行;未纳入通用办公设备名录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禁配备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配备比例要求:
(一)A类配备标準: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3名执法人员一台;
(二)B类配备标準: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多的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不少于5名执法人员一台;
(三)C类配备标準:适用于执法人员、执法任务和音像记录执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合理确定配备数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的标準类型,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执法实际予以确定。
第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
(一)具备高清解析度及较高像素,能够清晰、準确记录执法过程;
(二)电池容量及存储记忆体较大,能够较长时间持续录音录像;
(三)内置晶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
(四)摄录档案完整性、保密性较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被删改,真实準确。
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应当具备防爆、红外夜视、GPS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
第八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音像记录设备配备费用,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安排部门预算时予以统筹保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和使用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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