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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由贵阳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8日印发,共十四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 发布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18年3月8日
  • 实施时间:2018年3月8日

办法发布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办法全文

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执法权力的组织)採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範围、许可权、标準、程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準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託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準;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许可权、範围、条件、程式、方式等;
(八)行政徵收的依据、许可权、补偿标準、数额、程式等;
(九)行政徵用的依据、许可权、程式、补偿标準;
(十)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準;
(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式、期限、费用等;
(十二)行政检查情况;
(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準;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範文本;
(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址等;
(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採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定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範性档案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範性档案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第十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开展情况,应当纳入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或者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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