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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渭南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是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印发的一份档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渭南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式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过程中,为了社会管理需要,依据行政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所作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 以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 涉及民生及公共利益等事项的;
(三)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
(四) 依法需要听证的;
(五)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六)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进行查封、扣押、没收、强制拆除的;
(七) 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利用配置以及直接关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準入的;
(八) 其他应当视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市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範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才能作出。
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在决定作出前,代行政府该项职责的部门或组织须先将草拟的执法决定等报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按程式作出。
拟以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决定作出前,具体承办机构须先将草拟的执法决定等转交该部门或组织的法制机构或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的科室进行审核,法制机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按程式作出。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法制审核:
(一)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执法决定,由承办的政府工作部门在决定签发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二)拟以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决定签发前由本单位法制科室或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的科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提请审核报告1份;
2.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1份;
3.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4.拟作出决定的程式材料;
5.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複印件;
6.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作出机关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领导审批及集体讨论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其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科室)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材料后,按照下列程式办理:
(一)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的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3日内予以审核;
(二)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但报送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3日内通知办理机关(科室)补齐相关材料;材料补齐的,予以审核;
(三)不属于本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退回办理机关(科室),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科室)对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科室)在审查过程中,有权向具体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办案单位应予配合,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科室)对报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核出具同意作出决定、应当进行纠正后作出决定和不宜作出决定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办理机关(科室)对法制机构(科室)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日内向法制机构(科室)提出书面异议,法制机构(科室)应当研究处理,并于2日内答覆办理机关(科室)。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审核作出的;
(二)办理机关(科室)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核意见,在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按照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纠正作出决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止2021年4月30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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