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12月12日,滁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办法共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範围、程式、时限、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在省政府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规定基础上,结合实际,细化、完善、补充了相关规定,使办法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12月12日,滁州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滁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办法共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範围、程式、时限、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在省政府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完善、补充了相关规定,使办法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一是制定法制审核意见参考格式文书。针对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能得出的“同意”、“纠正”和“移送”等不同结论,分别制定三种参考文书,供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参照适用,提升了法制审核工作的规範性。二是规定法制机构有退回不予审核许可权。对于执法机构提交法制机构审核的材料不全,要求执法机构补充,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或者拒绝补充的情形,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不予审核,扩大了法制机构审核许可权。三是注重与其他法制工作的衔接。将法制审核工作与依法行政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要将该执法案卷评为“不合格”案卷,在行政複议案件办理中发现要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行政複议意见书,帮助了法制审核规定的有效落实。四是细化法律责任承担。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承担原则,列举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制审核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规情形,相应地规定了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审批负责人不同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制度执行的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