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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试行)

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试行)

《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同意并于2018年3月8日印发,共八章三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 发布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 印发时间:2018年3月8日
  • 实施时间:2018年3月8日

办法发布

筑府发〔2018〕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贵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贵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

办法全文

贵阳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範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受委託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蹤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採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与动态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文字记录,是指通过案卷製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动态记录,是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音像资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
第二章程式启动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一般程式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式,并在行政执法程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不立案理由,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在执法过程中,对需告知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迴避、听证等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可採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製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製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製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製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製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製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託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採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依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採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动态记录。
第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行政执法机关採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複製、音像、鉴定、勘验、製作询问笔录等。
第十四条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通过製作法定文书的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的,还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记录
第十五条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组织专家论证的,应製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八条集体讨论应製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式的程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覆核及处理,是否採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採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二十一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籤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套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三条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採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四条依法採用委託、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託、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籤名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採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製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覆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採取以下强制执行方式的,应製作相应法律文书进行文字记录: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採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保存及归档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档案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动态记录资料,建立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音像记录製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机关执法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应当採取刻录光碟、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複製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複製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许可权进行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製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六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音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建立检查台帐,定期通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鈎。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製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动态记录信息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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