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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2013年6月19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六政办〔2013〕10号印发《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机构、信息传递、工作机制、监督考核、法律责任、附则7章29条,由六安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 印发机关: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 文号:六政办〔2013〕10号
  • 类别:规範性档案
  • 印发时间:2013年6月19日
  • 施行时间:2013年6月19日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

管理办法

六安市综合治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徵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託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徵收入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的关係;
(三)督促、检查、考核综合治税工作。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制定综合治税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解决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解决);
(四)研究综合治税工作新举措,促进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协作,推进联合办税,建立相关数据查询机制,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市综合治税信息交换平台传递市城区範围(包括市直、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相关涉税信息。
(一)市财政局:需提供2011、2012年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信息、财政支付的奖励、补贴资金情况(含省追加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从2013年起,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信息;每年兑付结束后10日内,提供上年财政支付的奖励、补贴资金情况(含省追加部分);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信息。
(二)市国税局:需提供2011、2012年国税税款入库信息、国税纳税人基本信息、免抵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国税税款入库信息、国税纳税人基本信息、免抵信息。
(三)市地税局:需提供2011、2012年地税税款入库信息、地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退税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地税税款入库信息、地税纳税人基本信息、退税信息。
(四)人行六安市中心支行:需提供2011、2012年各行业存贷款当月余额及同比增减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月各行业存贷款当月余额及同比增减信息。
(五)市发改委:需提供2011、2012年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覆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利用外国贷款项目信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画执行信息、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发放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覆信息、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利用外国贷款项目信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画执行信息、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发放信息。
(六)市住建委(含房管局、建工局):需提供2011、2012年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外来建筑企业信息、各类房产造价信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公房转让信息、个人房产转让信息、新增商用房产信息、商品房销售契约备案信息、新增住宅房产信息、保障房建设情况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外来建筑企业信息;每半年终了后10日内提供各类房产造价信息;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公房转让信息、个人房产转让信息、新增商用房产信息、商品房销售契约备案信息、新增住宅房产信息、保障房建设情况信息。
(七)市重点局:需提供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重点项目建设信息。
(八)市工商局:需提供历年所有工商登记变更信息、工商登记注销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吊销信息、所有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商登记变更信息、工商登记注销信息、企业登记信息、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吊销信息、所有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
(九)市公安局(含交警支队):需提供2011、2012年车辆登记使用和报废信息、外籍人员登记信息、宾馆入住统计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车辆登记使用和报废信息、外籍人员登记信息、宾馆入住统计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信息。
(十)市国土局:需提供历年所有土地登记信息、土地出让信息、土地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採情况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土地登记信息、土地出让信息、土地转让信息、应税矿产品开採情况信息。
(十一)市统计局:需提供2011、2012年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画执行情况信息、其他经济指标信息、GDP总量及增幅信息、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及增幅信息。从2013年起,在省统计局数据审核反馈后,及时提供上月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画执行情况信息、上季度GDP总量及增幅信息、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及增幅信息、其他经济指标信息。
(十二)市商务局:需提供2011、2012年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等信息、外派劳务信息、“走出去”企业信息、企业进出口情况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等信息、外派劳务信息、“走出去”企业信息;每年1月20日前提供上年企业进出口情况信息。
(十三)市交通局:需提供2011、2012年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辆信息、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辆信息、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信息。
(十四)市物价局:需提供2011、2012年单位基本信息、单位收费信息、价格评估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单位基本信息、单位收费信息、价格评估信息。
(十五)市水利局:需提供2011、2012年采砂情况信息、城市工商企业自备水开採、利用、审批信息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采砂情况信息、城市工商企业自备水开採、利用、审批信息、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信息。
(十六)市质监局:需提供2009-2012年四年所有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安装计价器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安装计价器信息。
(十七)市审计局:需提供2011、2012年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信息。
(十八)市文广新局:需提供2011、201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大型商业演出或其他文化活动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娱乐经营许可证信息、网路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批覆下达之日起3日内提供大型商业演出或其他文化活动信息。
(十九)市体育局:需提供2011、2012年商业体育比赛信息。从2013年起,批覆下达3日内提供商业体育比赛信息。
(二十)市教育局:需提供2011、2012年社会力量办学信息、教育培训机构登记信息、外籍教师聘用信息、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信息。从2013年起,每年9月底前提供社会力量办学信息;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教育培训机构登记信息、外籍教师聘用信息、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信息。
(二十一)市科技局:需提供2011、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高新技术企业信息。
(二十二)市民政局:需提供2011、2012年民政福利企业年检信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福利彩票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民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福利彩票信息;每年12月10日前提供民政福利企业年检信息。
(二十三)市人社局:需提供2011、2012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职业培训学校登记信息、企业用工信息、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信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认定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认定信息、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职业培训学校登记信息、企业用工信息、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信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认定信息。
(二十四)市卫生局:需提供2011、2012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信息。
(二十五)市招商局:需提供2011、2012年招商引资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5日前提供上月招商引资信息。
(二十六)市招投标局:需提供2011、2012年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政府集中招标採购项目有关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政府集中招标採购项目有关信息。
(二十七)市规划局:需提供2011、2012年建设项目规划信息、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住宅小区容积率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建设项目规划信息、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住宅小区容积率信息。
(二十八)市经信委:需提供2011、2012年双软企业认定信息、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发放情况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双软企业认定信息;每年1月底前提供上年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证书发放情况信息。
(二十九)市海事局:需提供2011、2012年营运船舶登记信息、港口许可建设登记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营运船舶登记信息;每年6月10日前提供上年港口许可建设登记信息。
(三十)市菸草局:需提供2011、2012年菸草经销商经行销售信息、菸草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捲菸批发环节销售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菸草经销商经行销售信息、菸草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捲菸批发环节销售信息。
(三十一)市供电公司:需提供2011、2012年重点工业企业用电量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重点工业企业用电量信息。
(三十二)市城投集团:需提供2011、2012年工程项目建设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工程项目建设信息。
(三十三)市工投公司:需提供2011、2012年投资参股项目信息、引进战略资金项目信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争取域外银行合作项目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投资参股项目信息、引进战略资金项目信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信息、争取域外银行合作项目信息。
(三十四)市司法局:需提供2011、2012年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律师事务所和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和处罚信息。
(三十五)市城管局:需提供2011、2012年市政项目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市政项目信息。
(三十六)市农机局:需提供2011、2012年农机登记信息。从2013年起,每月10日前提供上月农机登记信息。
上述规定所涉及提供信息的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税务机关依法要求实施的账户查询、冻结以及扣缴税款等征管措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二条 对需立案侦查、强制执行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公安或法务部门移送或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综合治税办公室和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信息,应当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严格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税收徵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徵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採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配合涉税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託代征和税务协管网路;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託代征:
(一)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託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二)从事客货运输和客运出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费,委託交通、公路管理部门在收费时代征;
(三)进行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託房地产管理或相关单位代征;
(四)水利施工单位收取水利工程款时应缴纳的税费,委託水利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各种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文艺演出及商业性体育比赛应缴纳的税费,委託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六)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住宅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託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或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七)在本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就地缴纳的税费,可以委託建设单位代征。
(八)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託代征。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委託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代徵税款,应当按规定与受託代徵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委託代徵税款协定书,发放委託代征书。受託代徵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按照协定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徵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範围,不得违反委託代征协定擅自不征或者少征应徵税款。
受託代徵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徵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受託代徵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综合治税平台的维护费用、各部门单位信息採集传输等工作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以确保信息交换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按贡献大小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标準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建立健全综合治税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成立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小组,定期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受託代征方、扣缴义务人的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每年对有关部门涉税信息提供情况和税收协助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可将考核结果与财政安排该单位综合 治税专项经费拨付挂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繫,不断完善综合治税工作,积极有效利用相关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监管,并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报告年度税收徵收管理工作情况,内容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託代徵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徵税款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徵税款,致使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徵收、延缓徵收、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徵、停徵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决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代徵税款或者挤占、挪用、延迟解缴代徵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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