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第一审程式
由于审级制度有第一审和第二审以及第三审的区别,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式上,有第一审程式和抗诉审程式之分。第一审程式是民事审判程式的基本程式。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民事第一审程式
- 外文名:Civil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基本信息
由于审级制度有第一审和第二审以及第三审的区别,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式上,有第一审程式和抗诉审程式之分。第一审程式是民事审判程式的基本程式。
详细内容
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式。由于审级制度有第一审和第二审以及第三审的区别,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式上,有第一审程式和抗诉审程式之分。第一审程式是民事审判程式的基本程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凡在第二审程式、审判监督程式或者涉外民事诉讼程式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第一审程式。
古代罗马法採用单级审理制度,没有抗诉制度,没有审级的区别。罗马共和时代(公元前510或509~前30)开始以国民大会为抗诉机关;到罗马帝国时代前期(公元前30~公元284)以皇帝或元老院为抗诉机关;帝国后期(284~476)才有从低级法院向高级法院抗诉的规定,但审级制度仍不完备。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完备的审级制度,此后各国民事诉讼法都对第一审程式作了独立规定,但在审级制度上有三级三审制、四级两审制等区别,第一审程式所包括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第一审程式包括普通程式、简易程式和特别程式。如日本《民事诉讼法》不仅把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编入第一审程式,而且把简易法院诉讼程式特则也编在第一审程式里。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式包括诉讼程式、行政法关係案件的诉讼程式和特别程式等3种程式。
诉讼程式分为第一审程式和第二审程式,以至第三审程式,这是与一个国家所实行的审级制度相适应的。例如中国实行四级两审制度,即司法组织自下至上共有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后不得再行抗诉,诉讼程式就只有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区别。经地方各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準许向上一级法院抗诉。在抗诉期限内,或者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发生效力;只有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判决、裁决。这是第一审程式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第一审程式和第二审程式区分的一个显着标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一审程式包括普通程式、简易程式和特别程式,这些程式都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式,但各种程式有不同的内容和特点。
普通程式是第一审程式的通常程式,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按简易程式和特别程式审理外,都适用普通程式。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式。有的案件开始审理时适用简易程式或特别程式,如果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都应当按普通程式审理。但任何一个案件,不能同时既适用普通程式,又适用简易程式或特别程式。
普通程式是与简易程式、特别程式相对而言的,它的内容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準备,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调解,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判决和裁定(见民事裁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按这些规定程式依次进行。每一个诉讼阶段都有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具体内容和要达到的诉讼目的,都是法定的规程,必须严格执行。简易程式是简化了的第一审程式,它比普通程式简便易行。它适应的範围是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见简易程式)。特别程式是审理特殊案件的一种程式。按特别程式审理的案件,有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见特别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