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查明制度
外国法查明制度,又称外国法证明制度(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範应适用外国法时,如何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的国际私法法律制度。
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当冲突规範所接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各国通常有以下三种解决方法:(一)直接运用内国法;(二)类推适用内国法:(三)驳回起诉。根据最高院民法通则意见,我国法院採用直接适用内国法这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