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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冲突法研究

香港冲突法研究

香港冲突法研究

正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涉及种种複杂问题,弄清楚各种複杂关係,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张美榕同志的《香港冲突法研究》,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判例,条分缕析,构建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理论体系和法律架构,开拓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研究路径,是难能可贵的。我相信,以后一定还会有更多更好的有关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着作面世,但是作为第一本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着作,意义是重大的。——董立坤 教授(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回归以来,其冲突法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些新发展。但从国内外现有着述来看,学界关于“香港冲突法”的研究基本处于初始或者空白状态。作者张美榕先后赴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律政司等进行实地调研,在考察和总结相关学术成果并对200多个判例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写出了这部较为全面和系统研究香港冲突法的专着。——刘仁山 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前法学院院长,现教务部部长)

基本介绍

  • 书名:香港冲突法研究
  • 作者:张美榕
  • 出版日期:2014年8月1日
  • 语种:简体中文, 英语
  • ISBN:9787511851611
  • 外文名:Research on Conflict of Laws in Hong Kong SAR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页数:417页
  • 开本:16
  • 品牌:中国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绍

内容简介

《香港冲突法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简介

张美榕
任教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2011年至2014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第51批二等资助金和第6批特别资助;2012年获德国马克斯·普郎克学会比较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学奖学金赴汉堡访学;2013年获中国台湾地区“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访问学者资助赴台北访学。
2010年在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香港大学法学院公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进行访学和调研;于2009年和2010年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参加暑期班学习,其中2010年获海牙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奖学金;获中华发展基金资助于2009~2010年学期在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交换学习。
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区际私法。参编《国际私法学的新发展(2012)》,在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中国法学前沿》)、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曾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複印报刊资料《国际法学》全文转载。

图书目录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选题内容与创新点
五、研究方法
六、研究架构
第一篇导论
第一章香港冲突法概述
第一节香港冲突法的概念
一、冲突法的调整对象
二、冲突法的性质
三、宪法性法律依据
第二节冲突法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二、本地法渊源
第三节香港冲突法学说理论
一、主要学说理论
二、学说理论之展望
第四节香港冲突法的研究现状
第二章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的适用
第一节全球範围内的国际私法协调化进程
一、国内法层面
二、区域层面
三、国际层面
第二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海牙国际私法条约
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概况
二、海牙国际私法条约的直接影响与间接影响
第三节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适用的几个问题
一、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地区的转化立法
三、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对内地与香港地区之间区际司法
协助的推动作用
四、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对香港地区与欧盟之间司法合作的
推动作用
第四节小结
第三章住所、国籍与居所
第一节住所
一、住所的一般问题
二、2009年之前住所的确定:普通法规则
三、2009年之后住所的确定:《居籍条例》
四、小结
第二节国籍与居所
一、国籍
二、居所
三、小结
第二篇管辖权问题
第四章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
第一节香港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
一、香港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理论
二、确定香港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实践
三、香港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四、小结
第二节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
一、1978年之前:绝对豁免原则
二、1978~~1997年:《英国国家豁免法》
三、1997年之后:香港所採纳的原则
四、小结
第三篇法律适用问题
第五章法律适用中的一般性问题
一、反致
二、外法域法适用的限制
三、外法域法律的证明
四、小结
第六章婚姻家庭
第一节结婚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
三、多配偶婚姻
四、其他问题
第二节夫妻财产关係
第三节婚生子女地位
一、请求香港法院作确立婚生子女的宣告
二、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节离婚
一、涉外离婚之管辖权与法律适用之关係
二、香港法院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三、对外法域所作出的离婚判决之承认
第五节收养
一、《海牙收养公约》中的主要冲突法条款
二、香港《领养条例》关于跨境收养之规定
第六节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
一、国际间诱拐儿童问题的现状及后果
二、公约调整的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问题
三、非公约调整的国际间诱拐儿童之民事事项问题
四、小结
第七章财产权
第一节物权
一、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二、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三、小结
第二节破产
一、管辖权
二、法律适用
三、外法域破产宣告的效力
四、小结
第三节信託
一、普通法规则
二、《信託承认条例》
三、小结
第四节继承
一、无遗嘱继承
二、遗嘱继承
三、无人继承财产
四、小结
第八章债权
第一节契约
一、成文法规则
二、普通法规则
三、其他特殊契约
四、小结
第二节侵权
一、传统普通法规则
二、香港的司法实践
三、小结
第四篇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九章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外法域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
一、学说理论
二、成文法登记制度
三、普通法诉讼制度
四、英国与大英国协国家的民商事判决
五、外法域法院作出的离婚或分居判决
六、依据《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作出的判决
七、小结
第二节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的强制执行
一、学说理论
二、《纽约公约》及其在香港的适用
三、非《纽约公约》範畴内的外地仲裁裁决在香港之强制
执行问题
四、其他途径
五、小结
第三节司法文书域外送达
一、外法域司法文书在香港的送达
二、香港司法文书在外法域送达
三、《海牙送达公约》
四、小结
第四节域外取证
一、《海牙取证公约》
二、外法域法院在香港取证
三、香港法院在外法域取证
四、小结
第十章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区际民商事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
一、内地民商事判决在香港的认可与执行
二、台湾地区/澳门地区民商事判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第二节区际民商事仲裁裁决相互认可与执行
一、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二、澳门地区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三、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在香港地区的认可与执行
第三节区际司法文书相互送达
一、内地与香港地区司法文书相互送达
二、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与香港地区司法文书相互送达
第四节区际相互取证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香港冲突法意义上的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就此而言,香港冲突法是协调香港与外法域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管辖权、法律适用和民商事司法协助三部分。
对于司法管辖权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如下其中一种情形,则可以确定香港法院享有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1)被告自愿接受管辖;(2)被告在香港境内送达令状;(3)被告在香港境外送达令状。对于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香港法院一般通过不方便法院、禁诉令、外法域法院的管辖权条款等的适用予以协调。同时,香港地区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的法律依据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延伸适用于香港之前,採取绝对豁免原则。第二阶段是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延伸适用于香港直至回归之前,依据的是1978年《英国国家豁免法》。第三阶段是回归之后,香港法院适用的是成文法规则和普通法规则。其中成文法规则是指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附属档案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对于成文法规则未作规定的範围,则适用普通法规则。普通法规则,依照2011年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v.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rs判例所确立的绝对豁免原则。
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涉及婚姻家庭、财产权、债权等法律关係的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关係主要涉及婚姻缔结、离婚、父母子女关係等。财产权主要包括涉外物权,破产及破产令域外效力,以及破产申请管辖权等问题。债权法律关係主要包括契约之债和侵权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上述问题,香港冲突法分别加以明确规定。相关民商事法律冲突将依照普通法和成文法规定加以解决。其中,较为突出的立法成果包括经海牙国际私法条约转化适用的香港法例,如《信託承认条例》、《婚姻诉讼条例》、《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和《领养条例》等。
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涉及外法域判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外法域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司法文书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和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等。
上述国际/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问题,由相应的普通法规则和成文法规定予以调整。在这里,有如下几个突出变化:
第一,英国与大英国协国家的民商事判决只能通过普通法诉讼制度在香港获得强制执行;
第二,内地与香港地区在1997年之后已经成功缔结了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託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2000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定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从而使相关司法协助事项得以顺利进行;第三,香港地区与澳门地区在2013年就“两地间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事项达成了“安排”,这是港澳两地首次从“安排”方式调整港澳间区际司法协助事项。
回顾香港冲突法之晚近发展,香港冲突法在契约、侵权等法律适用问题上保持“不变”,而且,目前香港冲突法进行法典化的可能性并不大,务实性与分散性仍会是未来香港冲突法成文立法的主要特徵。这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延续性和稳定性;而在某些领域,如海牙国际私法条约在香港转化适用、《居籍条例》之制定等,香港冲突法根据现实的需要而适当修法或制定了某项有关冲突法的香港法例。全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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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涉及种种複杂问题,弄清楚各种複杂关係,探索建立一个符合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冲突法的法律体系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张美榕同志的《香港冲突法研究》,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法规、条例和判例,条分缕析,构建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理论体系和法律架构,开拓了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研究路径,是难能可贵的。我相信,以后一定还会有更多更好的有关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着作面世,但是作为第一本研究香港法律冲突法的着作,意义是重大的。
——董立坤教授(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香港回归以来,其冲突法在原有基础上有了一些新发展。但从国内外现有着述来看,学界关于“香港冲突法”的研究基本处于初始或者空白状态。作者张美榕先后赴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律政司等进行实地调研,在考察和总结相关学术成果并对200多个判例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写出了这部较为全面和系统研究香港冲突法的专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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