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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玺制度

符玺制度

符玺制度

我国古代的符玺制度指的是我国古代关于公文用印与使用凭信等的规定。符也称符节,是我国古代传达命令的凭证及身份证明。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符玺制度
  • 外文名:无
  • 也称:符节
  • 属性:凭证及身份证明。

基本介绍

《尔雅·释书契》云:“玺,徙也,封物使可转徙,而不可废也。印,信也,所以封物为信验也。”
《周礼·掌节》也说:“玺节,古代所以持信之物也。”
可见,上古时代印章的主要功用是“以检奸萌”,保证通讯秘密,为防伪取信而用。
符,一般用金、玉、铜、竹、木等製作,中剖为二。遇有国家大事,将右符发给执行人,君主留左符,传达命令时,以左符会合右。用时双方各执一半,合之以验真假,如兵符、虎符等。
历代符节种类繁多,其铭文反映出当时的政治、军事制度,所以是一宗重要的历史文物。
进入战国以后,各国相继加强中央集权,推广郡县制,实行符玺制度,用符来控制武官,以玺来控制文官。
随着东汉造纸术的发明以及纸张套用的迅速推广,印章的封识作用迅速衰落,官私印章的分野日见清晰。官印是政府用于公务活动的印章,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符玺制度。由于官印代表着政府,具有对人、事、物的直接支配力,所以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又称符玺制度,并且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印章的刻制、保存、使用和备案等都有严格的制度规範。

玺印製度

皇帝玺宝

历史上各王朝,维繫其封建独裁统治的象徵物“宝玺”,自秦始皇开始刻制后,历朝或是传承或是重刻,直至清亡都是如此。秦始皇创立的宝玺制度被汉高祖刘邦全部继承下来,形成了后来所谓的“秦汉八玺制”,这一制度也贯穿了整个“魏”、“晋”、“南北朝”和“隋”,他们不仅继承了秦汉的八玺制,而且连规格、名称、纽式、文字都基本不差。直到唐朝武则天称帝时,则独出心裁地增加了一方“皇天景命有德者昌”神玺,而将八玺制改为九玺制,同时又将“玺”改为“宝”,从此以后各朝都称“宝”了。北宋增至十二宝,南宋则是十七宝。明朝猛增至二十四宝,清朝除交泰殿二十五宝日常使用外,还供奉着“盛京十宝”。由此可见历朝宝玺的数量是越来越多,而且体积也越来越大,从秦汉的方一寸二到四寸不等,唐朝的方二寸到四寸不等,直到明、清的方二寸九到五寸九不等,最大者有宋朝“定命宝”,“範围天地,幽赞神明,保合太和,万寿天皇”的“定命宝”印面竟有九寸见方,而明朝建文帝的“天命明德、表正万方、精一执中、永宙永昌”,“凝命神宝”印面却是一尺六寸九分见方,可谓是硕大无比。
中国历史上代表其神圣权力的凭信物,就是皇帝的专用“玺印”。玺者,印也,是皇帝的印章。通常只有皇帝的印称玺,或宝玺,皇帝的印章也有公章、私章之分,宝玺属于公章。历代伴随皇帝的更替相传承。凡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各种诏书及文告时,皆钤盖宝玺。对皇帝印章的分类、管理和使用,各个朝代都有十分严肃的规定。皇权更替的标誌,就是宝玺的转移。

官员印信

一切官员都必须按照其官品、官衔以区别其用印的型质、轻重、大小和文字,藉以区分其地位的高低和规定职权的範围。
自汉代开始,所有的官员都有印信,其质地以金、银、铜为区别。至唐宋时,除王公亲贵的印信使用金银之外,其他各办事部门都使用铜印,根据权能大小而规定印的大小。如宋制“诸王及中书门下印方二寸一分,枢密、宣徽、三司、尚书省诸司印方二寸。惟尚书省印不涂金,余皆涂金。节度使印方一寸丸分,涂金。余印并方一寸八分,惟观察使涂金”。由于宋代以差遣任职为多,特别製造了奉使印及朱记,这种印不是正方形,“其制长一寸七分,广一寸六分此外,还广泛使用“私记”,并规定“诸寺观及士庶之家所用私记,今后并方一寸,雕木为文,不得私铸”。由于伪造印记盗取官物的事件增多,在宋仁宗景佑三年(1036年)出现专门领用物品的圆形印记。印文皆用通篆籀体,赐给臣僚的印应该随葬,以表示所受赐印记已随本人身死而失去作用,“不即随葬因而行用者,论如律”。 明代除正二品以上和正三品的顺天、应天二府使用银印以外,正三品以下均用铜印,并根据品级确定官印的方寸和厚度。未入流者和杂职用铜条记,是“阔一寸三分,长二寸五分”的长方形。初期,除官府常规印信之外,还有一些临时使用的印信,如有事征伐时的将军印,“其他文武大臣,有领敕而权重者,或给以铜关防,直纽,广一寸九分五厘,长二寸九分,厚三分,九叠篆文,虽宰相行边,与部曹无异”。一些佐杂和临时差遣的职务则颁发钤记,这样便形成包括官印、条记、关防、钤记在内的官印体系,再加以各衙门内书吏个人的戳记,用印製度更加完善。清代基本因循明制,不过印文改为满汉合璧,理藩院印还有蒙古文字。清代的官印製度更为具体,“凡印之别有五,一日宝,二曰印,三日关防,四日图记,五曰条记,各辨其质与其文而铸焉,惟钤记不铸”。凡正式衙门都用官印。

符节制度

符是政治和军事的凭证信物,它可以用于身份证明,作为出入国境、关卡、军营、要塞的凭证,又可以作为传达命令、调遣兵将的信物。节是君主派出的使节所持的凭信,用于代表君主出征、节制方面、监察、办理重大案件、出使外国等重大事务的证明。

调动符节

调动符节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用作调兵,二是用于更换地方长官。这类符节在汉代称为铜虎符和竹使符。铜虎符铸作成伏虎形状,中分为二,以榫相合,左符发给郡守或领兵将领,右符存放在中央。中央调动郡守和军队,派人执右符与执左符者相合,作为传达命令的信物。竹使符用竹製作,用途与铜符相同,但情况没有铜虎符紧急。魏晋以后基本因循此制,只是改为中央存左半而颁右半。
唐代用于调动的有铜鱼符,“所以起军旅、易守长”。还有一种木契,作为皇太子监国、王公大臣镇守地方时调动军队的符信。为了慎重起见,唐代的符制是以右一枚配置左数枚,以便调动命令有所变更时递次传令使用。
宋代军队调动有“铜兵符”,发给诸路总管主将,调动300人以上军队和指挥军事时用;另有“传信木牌”,除作为传达军令之外,还可以调动300人以下的军队。此外还有“字验”,是军队主将密定字号的身份证明;符牌使用时,要与“字验”一同参验。
铜兵符之制在元代以后取消,军队的调动主要凭皇帝诏敕和枢密院或兵部所发放的勘验(纸文书押骑缝印,亦称勘合),还有传达命令之人的身份符节。明清在军队内有调发符牌,铁制,上刻两飞龙,下刻两麒麟,上孔系以红丝带。

邮传符节

邮传符节是用于通过邮驿传达命令的凭信。主要分两类:一是普通邮传,二是专使邮传。普通邮传是驿使和官员使用驿站车马和住宿的凭证。如汉代的“木传”,用木製而中剖为二,上面有御史大夫印信,并写明该办事务的缓急和使用车马的等级,一半发给使用者,一半存御史府以备勘验;使用者的一半有各邮传的登记。专使邮传除执有普通邮传的凭证之外,还另有特殊明显的标誌,以示重要和紧急。

身份符节

身份符节是作为身份证明和通行的凭证,在汉代有木製的“传”,称为“符传”,用来证明身份和通行关卡。唐代发给五品以上的官员以随身的“鱼符”。宋代以后改为“字牌”。明代的武官身挂“金牌”,文官用“牙牌”,各卫所营兵有“字牌”、“勇号”。这些字牌除作为身份证明之外,也兼作为通行证明。鱼符和字牌只在一定区域内使用,如果离开使用区域,则必须与符契、勘合等结合使用。
宋代还有一种“门符”,是用于出入皇城和禁城,以缯裹纸板为之,或方或圆,称为“宫门号”。明清出入宫城则以“牙牌”为凭,上面注明执事、供事、朝参、入内府,这些牙牌“非徒为关防之具,亦以示等威之辨也”。

专使符节

专使符节是皇帝派出的钦使所持有的信物和标誌。凡持有专使符节,在外可以代表皇帝和国家。如苏武出使匈奴,持汉节19年而不弃,作为派外专使,以其威武不屈的精神名垂青史。专使符节在国内,有代表皇帝出征、镇守、督领和传宣诏令的特权。汉代的专使符节是“以旄为之,上下相重,取象竹节,将命持之以为信”。初期是用红色,汉武帝时,因为戾太子发动宫廷政变,持赤节发兵,所以改为加黄旄。其形制是“节柄长三尺,毛三重,以旄牛为之”。东汉“以竹为节,柄长八尺,其毛三重”。
魏晋南北朝时期,专使符节有4个等级:(1)假节,可以在军事行动中专杀犯军令者。(2)持节,可以专杀无官位者,在军事行动中则可以专杀二千石以下官。(3)使持节,可以专杀二千石以下官,在军事行动中则可以专杀中二千石的官。(4)假黄钺,可以专杀持节专使,凡持有此节者,必然是已掌握最重大权力的人,非领方面军事和主持朝政者不能持有。
唐代的专使符节仅有两级,一为旌,二为节,“旌以专赏,节以专杀”。宋代以后对臣下控制较严,专赏专罚大权不轻易下放,所以取消旌节之制,虽然还保留了专使之节,但所拥有权力的大小只限于皇帝诏敕规定的範围,节已经不能独立表示其拥有权力的大小了。如明代的使节规制:“黄色三檐宝盖,长二尺(后改为三尺),黄纱袋笼之。又制丹漆架一,以节置其上。使者受命,则载以行;使归,则持以复命”。由于使者权力大小的不确定性,就给使者以很大的游移空间,如明代派遣出来採办、监差的宦官,一出都门,“则欲快马船只,车辆装载;差去人员,则欲廪给马,军民应付。式样不过数纸,器用先如此其奢华;足迹犹未启行,声势先如此其张扬;况在途之需索,到彼之供张,其熏天之势,又岂待言而后显哉”。到万曆时,矿使、税使横行,更是害遍天下。历代对符节的发放、使用、保管等,都儘可能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制度,以保证皇帝诏令和政府的政今文书,在承传运转过程中不发生伪冒和泄密,反映出当时文书工作的严谨。

玺印符节的管理制度

玺印符节作为重要的凭证,又是权力的象徵。因此,历代在保管、使用、发放、製作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秦汉时期有符节令(属少府),主管符节事,凡遣使,掌授节。魏晋南北朝时期有符节台,或为御史台兼领,或为独立部门。隋唐时期的符宝郎(隶门下省),掌皇帝八宝及国之符节,有事则请于内,事毕则奉而藏之。宋代的符宝郎分为内外,“应合用宝,外符宝郎具奏,请内符宝郎御前请宝、印迄,付外符宝朗承受”。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内外互相牵制,以防止一些可能发生的弊端。明代的尚宝司是独立的部门,虽然仅是五品衙门,但掌管宝玺、符牌和印章,“稽出入之令,而辨其数,其职至近,其事至重也”。然而,“凡请宝、用宝、捧宝、随宝、洗宝、缴宝,皆与内官尚宝监俱”。清代设铸印局,归礼部管辖,掌铸宝玺及内外诸司印信,印成,交付仪制清吏司颁发。为严格宝玺的使用,在常行诏敕上还要经过辅政部门稽核驳正,加盖辅政印信。如汉代加盖丞相印,唐代加盖中书门下印,金代加盖尚书省印,元代加盖中书省印,明清加盖内阁印,都与诏敕御玺并施。为了防止擅权,明清甚至把辅政印信收归“大内”保管,有套用印的文书,要向内请印,用毕即行送归,“凡请印钥必以金牌为质”。除有严格的请用制度外,辅政机构与内廷在使用玺印时都要分别登录,御史定期监察检核簿册时,要将内外登录相互对照,以防止任何私自启用的行为。官印是官员任职的主要凭证之一,官印拥有者带有委任文书到任,表明是承皇帝之命来接管本部门的工作,拥有钦授的许可权。如汉代的朱买臣被拜为会稽大守,“衣故衣,怀其印授,步归郡邸”。当时郡吏们正在饮酒,对原本相识的寒士朱买臣并不给予礼遇,但当他们一见到印绶,便“相推排陈列中庭拜谒”。东汉以后,换官不换印,官员必须执有皇帝颁发的敕令以及主管部门发给的“官诰”或“告身”文书,才能赴任,到任后与旧任进行交接印信。只有经过交印、接印手续,才意味着完成了权力的交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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