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事(中国古代官职)
职官名。晋代骠骑将军及诸大将军不开府办事,属官有录事,掌总录文簿。后代刺史领军而开府者亦置之,职任甚为重要。省称"录事"。隋初以为郡官﹐相当于汉时州郡主簿。唐宋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元废。清初各部又设录事﹔清末新官制。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录事
- 释义:职官名
- 出现年代:晋代
- 其他释义: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录事,职官名。东晋时晋元帝镇东丞相府始置录事参军,掌总录各曹文簿,举弹善恶。南北朝公府沿置。其后刺史领兵而开府者并置之。北齐左右领军府有领军录事。隋于中书省及门下省置录事,其他台、省、寺、监及十二卫府亦置录事。唐于门下省置录事,诸台及寺、监亦多置之,十二卫置录事参军。宋因之,京府中则改称司录参军。元废。清初各部又设录事;清末新官制,京师各部及京内外各级司法衙门均设有八品以下录事。参阅《通典·职官六》、《通志·职官十五》、《文献通考·职官十七》、《清史稿·职官志六》。
唐·封演《封氏闻见记·除蠹》:“ 崔立 为 雒县 ,有豪族 陈氏 为县録事。”
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十二:“诸县人吏,国初,押司、録事于等第户差选谙吏道者充。”
《古今小说·临安里钱婆留髮迹》:“忽一日,县尉请 钟録事 父子在衙中饮酒。”
清·孙枝蔚《赠黄仙裳》诗:“不曾嗔録事,每欲卜南村。”
清·田兰芳《明河南参政袁公墓志铭》:“(袁可立子袁枢)乃以任子就选。初授詹事府录事,历南京左军都督府都事,太僕寺丞,户部山西司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