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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成立于2012年3月。本会本着“遵纪守法、挖掘、整理武术和太极文化的精髓,使太极文化不断得到研究和发展,从而提高习练者的造诣,使全民太极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并坚决拥护祖国统一大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大局、加强友好往来、推崇世界和平。”的宗旨。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太极拳,增强人民体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基本介绍

  • 中文名称: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
  • 英文名称:HuizhouTaijiquan Research Association
  • 创办时间:2012年3月5日
  • 创办地点:广东省惠州市
  • 创始人:李体育
  • 涉及项目:研究太极文化;开展太极拳文化交流与协作服务;推广太极文化研究会成果;组织各类赛事;培训太极拳人才;
  • 主要荣誉:六段6人、七段1人;一级裁判员2人;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2人
    第六届广东省武术精英大赛,取得16金9银1铜
    第七届中国焦作国际太极拳交流大赛,获得了4金4银3铜
    现开展公益讲座30余场
    公益进社区、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

协会简介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成立于2012年3月。本会本着“遵纪守法、挖掘、整理武术和太极文化的精髓,使太极文化不断得到研究和发展,从而提高习练者的造诣,使全民太极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并坚决拥护祖国统一大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大局、加强友好往来、推崇世界和平。”的宗旨。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太极拳,增强人民体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会长李体育陈式太极拳第十二代传人、国家武术七段、国际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一级裁判员、太极拳名师、国际太极拳文化传播大使、陕西省武协委员、温县太极拳研究院副院长、惠城区武协副主席、惠城区拔尖人才、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会长。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地处惠州市心脏地带南坛北路,繁华商业和讯息交集中心,意为在繁忙的闹市中打造放鬆身心的闲静之所。

推广项目

陈氏老架一路、二路、陈氏小架一路、二路、陈氏太极剑、陈氏太极单刀、陈氏太极双刀、陈氏白猿棍夹梨花枪、陈氏春秋大刀、太极推手、太极实战技击散手、国家武术段位、国家标準24式、32式剑、42式拳剑等等。

协会章程

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惠州市太极拳研究会”、英文“HuizhouTaijiqua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为“HZTJQR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 由师承陈梦松大师,太极拳大架第十二代传人;师承陈立清大师,太极拳小架第十三代传人,李体育老师发起的,热爱太极拳文化的人或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纪守法、挖掘、整理武术和太极文化的精髓,使太极文化不断得到研究和发展,从而提高习练者的造诣,使全民太极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并坚决拥护祖国统一大业、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大局、加强友好往来、推崇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团队接受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
团队的登记机关是惠州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五条 本团队的住所设在惠州市惠城区南坛北路13号。
第二章 任务、业务範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 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太极拳,增强人民体质,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 建立太极拳网站,宣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三) 团结门派和个人,取长补短,丰富太极拳内容。
(四) 开展学术、技法的研究和交流,以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要。
(五) 发展和组织太极拳爱好者,培养太极拳德艺双馨的后备力量,并积极参
与国内外的武术大赛,为太极拳争光添彩。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範围
(一) 组织武术和太极拳的习练者及研究者进行传统武术和太极拳的学术研
究、谘询,策划武术和太极拳文化的交流、协作服务。
(二) 组织推广武术和太极文化的研究成果。
(三) 组织各类体育赛事,培训、培养优秀的武术和太极拳的人才。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 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
(二) 本团体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及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热爱太极拳,注重武德、 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式:
(一) 提交加入本会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力;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优先获得本团体出版发行的太极拳书藉影像资料权力;
(七) 有代表本团体参加国内外各种比赛的选拔权;
(八) 有同时加入其它协会组织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 按时缴纳会费义务;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有宣传太极拳、宣传本研究会的义务;
(七) 有维护各门派之间、各组织之间、个人之间和睦相处共同发展的义务;
(八) 学习武德,刻苦研练太极拳、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遵纪守法的义务;
(九) 有向本团体提供发展方向和创新思路的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若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会员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画;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内如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要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并备案。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範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範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準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活动名单

时间
地点
活动名称
人数
类型
备注






每月
滨江
公园
每月例行活动,集体练拳
50人
推广太极拳
每月定期举办
每月(2014)
研究会
研究会公益讲座
50人左右
公益讲座
每月定期举办
不定期
不定
动感广场
10人
表演
城区体育局打造的体育品牌“动感广场”表演太极拳,表演10余场
2012.5
李瑞麟国小
太极拳进学校
100人
教授太极拳

2012.5
实验国小
太极拳进学校
50人
教授太极拳

2012.6
惠东电信
太极拳进企业
50人
教授太极拳

2012.8
南海石化
太极拳进企业
100人
教授太极拳

2013.3
南波湾
太极拳进社区
10人
教授太极拳

2013.4
仲恺金宝山庄
太极拳进社区
10人
教授太极拳

2013.5
小金口
太极拳进社区
15人
教授太极拳

2013.5
市党校
市段位制培训考试
80人
技术培训

2013.5
市体育局
太极拳教练员、裁判员培训
10人
培训

2013.5
市体校
第三届惠州武术锦标赛暨段位考评赛
16人
比赛

2013.9
研究会
邀请西安太极拳名家原美君老师来惠研讨
20人
研讨会







获得奖项

时间
地点
赛事名称
队数
人数
取得成绩
2013.7
广州
第六届广东省武术精英大赛
1
14
16金9银1铜
2013.8
河南
第七届中国焦作国际太极拳交流大赛
1
6
4金4银3铜
2013.11
惠州
惠州市运动会
1
8
1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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