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北大学章程
《西北大学章程》2013年12月30日由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二次核准会议通过,陕西省教育厅2014年1月 7 日核准发布。
《西北大学章程》共十章七十五条 6100余字,概括了学校的历史沿革、办学理念及成就、办学精神、校风和学风以及总则、举办者与学校、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组织结构、教职工、学生、董事会与校友会、资产经费与财务、校旗校徽校歌校庆日;对学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办学传统进行了集中概括,确认了“发扬民族精神,融会世界思想,肩负建设西北之重任”办学理念、“艰苦创业、自强不息”办学精神、“公诚勤朴”为校训等;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範围内对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基础上,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学术自治与民主监督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首次进行了完整规定和确认。同时,《章程》规定了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和院(系)主要职权及管理决策基本形式,载明了师生员工的权利义务。《章程》规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牴触;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进行审定,最后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基本介绍
- 中文名:西北大学章程
- 外文名:Northwestern University charter
- 审议通过时间:2013年12月30日
- 核准发布时间:2014年1月 7 日
- 核准单位: 陕西省教育厅
- 评议机构: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
- 发布文号:陕教政〔2014〕8号
制定过程
2012年5月,西北大学正式启动了学校章程的制订工作。学校成立了以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组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相关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为成员的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了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章程文本的草拟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章程建设的相关要求,章程制订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民主公开和程式规範的原则,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紧密结合办学实际,既体现学校的历史传承和文化底蕴,又力求在改革创新方面有所突破,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经过调研论证、起草、徵求意见及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审议等阶段,召开10余次座谈会,并书面徵求了各地校友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及省高校章程核准专家谘询小组成员的意见建议,先后形成了章程草拟稿、公开徵求意见稿、教代会讨论稿、送审讨论稿、核准稿等文本。近两年时间,反覆论证、数易其稿。
2013年6月17日,陕西省教育厅发文增加增加西北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安音乐学院4所高校为章程建设试点院校。
2013年12月30日,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召开第二次核准会议,核准通过了《西北大学章程》。
2014年1月 7 日,陕西省教育厅对西北大学等三所高校章程核准稿面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
2014年4月 1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发布了《西北大学章程》。
核准公告
西北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报送我厅核准的《西北大学章程》,经陕西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未经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请按照有关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日
章程内容
序 言
西北大学肇始于1902年的陕西大学堂和京师大学堂速成科仕学馆。1912年始称西北大学。1923年改为国立西北大学。1937年西迁来陕的国立北平大学、北平师範大学、北洋工学院和北平研究院等组成国立西安临时大学,1938年改为国立西北联合大学,1939年复称国立西北大学。新中国成立后为教育部直属综合大学。1950年复名西北大学。1958年改隶陕西省主管。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学校是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西部大开发国家重点支持建设院校、教育部与陕西省共建高校。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西北大学形成了“发扬民族精神,融合世界思想,肩负建设西北之重任”的办学理念,汇聚了众多名师大家,产生了一批高水平学术成果,培养了大批扎根西部、才任天下的杰出人才,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做出了贡献,形成了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办学精神,团结、进取、民主、奉献的校风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享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範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西北大学;英文名称为Northwest University,缩写为NWU。
第二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229号。现有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学府大道1号)、太白校区(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29号)、桃园校区(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15号)。
第三条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校训是公诚勤朴。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以建设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为奋斗目标。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九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併;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定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和人员配备;
(八)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準;
(二)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託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四)主动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学术自由精神,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社会责任、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四条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依照相应程式,合理设定和调整学科、专业,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鼓励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拟订招生计画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双学位制和弹性学制等制度,完善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卓越学者或着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定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机构,赋予其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中国共产党西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校长
第二十四条校长依法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校长的职权主要是: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画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定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聘任和解聘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受校长委託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定。
分管校领导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处理有关事项,向校长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行政职能。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单位,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支撑。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谘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谘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校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对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学术机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院(系)和教学科研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学术组织。
第四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三条学院(系)、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範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院(系)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师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定内部业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学院(系)执行。
第三十五条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副系主任)协助院长(系主任)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範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系)工会、共青团等民众团体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学校在学院(系)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託的其他任务。
第六节民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北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章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并进行考核、奖惩与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制度。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坚守道德良知,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中外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範;
(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併合理使用教育设备、生活设施;
(四)坚守道德良知,恪守学术诚信,维护社会道义,践行要约承诺;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中外交换生、进修生及其他在校学习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董事会与校友会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谘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由陕西省政府负责人、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和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
第六十条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繫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八章资产、经费与财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管理各类捐赠基金,健全相应管理办法,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
第九章校旗、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旗是长方形蓝色旗帜,中间为白色中文校名,左上方为学校徽志。
第七十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为篆书校名、英文校名、校址和建校年代组成的双同心圆形徽标。
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一条学校校歌为《西北大学校歌》。
第七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15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牴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準。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