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浮标
浮标,指浮于水面的一种航标,是锚定在指定位置,用以标示航道範围、指示浅滩、碍航物或表示专门用途的水面助航标誌。浮标在航标中数量最多,套用广泛,设定在难以或不宜设立固定航标之处。浮标,其功能是标示航道浅滩或危及航行安全的障碍物。装有灯具的浮标称为灯浮标,在日夜通航水域用于助航。有的浮标还装雷达应答器、无线电指向标、雾警信号和海洋调查仪器等设备。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浮标
- 外文名:Buoy
- 拼音:fú biāo
- 注音:ㄈㄨˊ ㄅㄧㄠ
基本解释
1. [float]∶标明水体表面下的物体(如捕龙虾用的筐篓)位置的浮于水面的指示器。
2. [buoy;floating mark]∶锚泊在固定地点的漂浮体,用来引导或警告海员,或用来系泊船而代替锚泊。
引证解释
指一种金属制或木製之器,一端系于水底,其本身浮于水面。用来指示航道的界限,航行的障碍物和危险地区。
浮标固定装置专利资料

唐 陈子昂 《洪崖子序》:“寄孤兴于露月,沉浮标于山海。”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一编第三章第二节:“在他们的遗址里,发现了长约二米的木桨,还有陶、石网坠,木浮标,竹鱼篓。”《新华月报》1950年第3期:“关于管理海港河道、灯塔浮标、气象报导等助航设备的职务……全部移交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或市的港务局。”
基本概念
浮标有不同的种类和规格,按布设的水域可分为海上浮标和内河浮标。海上浮标标身的基本形状有罐形、锥形、球形、柱形、桿形等。由于浮标受风、浪、潮的影响,标体有一定浮移範围,不能用作测定船位的标誌。若採用活结式桿形浮标则位置準确,受撞后可复位。内河浮标有鼓形浮标、三角形浮标、棒形浮标、横流浮标和左右通航浮标等。浮标的形状、涂色、顶标、灯质(灯光节奏、光色、闪光周期)等都按规定标準製作,均有特定含义。
UFZ-4 型浮标

海区浮标具有国际性质,世界各国的水上浮标系统历来不统一。1971年国际航标协会的技术委员会把各种海上浮标归为A、B两个系统。A系统为侧面标誌(面向港口红色在左)和方位标誌相结合的系统;B系统为侧面标誌系统(面向港口红色在右)。1980年11月,在东京举行的第10届国际航标会议上合併A、B系统为统一系统,包括侧面标誌、方位标誌、孤立危险物标誌、安全水域标誌和专用标誌等5类标誌。侧面标誌在A、B系统中标示内容相反,其他4种标誌是一致的。方位标誌是在以危险物或危险区为中心的真方位西北至东北、东北至东南、东南至西南、西南至西北4个象限内,分别设立北方位标、东方位标、南方位标、西方位标,标示可航水域在方位标同名一侧。孤立危险物标誌设在危险物上或儘量靠近危险物的地方,指示船舶应避开航行。安全水域标誌设在航道中央或中线上,标誌周围均可通航。专用标誌用于标示某一特定水域或特徵,如检疫锚地、禁航区、海上作业等。
欧洲国家、非洲国家和海湾地区,以及亚洲一些国家和澳大利亚、纽西兰採用A系统,称为A区域;美洲国家、日本、韩国、菲律宾採用B系统,称为B区域。中国在国际海区水上助航标志A区域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中国情况于1984年制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誌》国家标準和《中国内河助航标誌》国家标準,并已付诸实施(参见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誌和中国内河助航标誌)。
制式沿革
浮标和灯浮标是浮动航标,用系碇设备留于设计标位,具有一定的迴旋半径,自身位置不固定,且容易离位,可靠性相对较差,只能用于助航。
一、浮标制式沿革
(一) 海关管理时期
清光绪八年(1882年),海关对各口海关管辖的水上助航标誌曾作过统一规定,内容包括8项,较简单,无江海之分。当时水上助航标誌称警船浮、桩,这个系统指明航行船舶与水道两侧界线的关係,以由海上进口方向划分左侧标和右侧标,即左黑右红。所使用的海上浮标制式是单一的侧面系统。
(二)海军管理时期
1960年,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交通部、水产部参照苏联有关海区水上助航标誌方面的经验,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区水上助航标誌制度(草案)》,同年9月由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公布试行。该制度採用不同涂色和灯质区别标誌的作用,明确了“左红右黑”原则,夜间红浮标闪红光,黑浮标闪白光。同时规定:侧面标誌类为三种,即左侧标、右侧标、分支汇合标;方位标誌类为五种,即北界标、东界标、南界标、西界标和孤立障碍标;专用标誌类为四种,即沉船标、检疫标、测量标和捕鱼作业标;而中央标誌作为单独一个种类,共四类、十三种。
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根据新《制度》规定,海军北海舰队司令部航海保证处对青岛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标誌进行改革,青岛港务监督对中沙灯浮标(5号)进行了改革。
(三)交通部管理时期
1983年6月至10月,交通部与有关单位根据等效採用国际航标协会海上浮标系统的原则,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起草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誌》国家标準(GB4696-84),报请国家标準局批准,于1984年10月1日发布。1985年8月1日起在中国海区实施改革。这次改革採用“左红右绿”原则,红浮标闪红光,绿浮标闪绿光,使海上水上助航标誌进入国际统一浮标系统。2000年4月11日《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誌》(GB4696-1999)实施(原GB4696-84标準废止)。该国家标準对侧面标誌、方位标誌、孤立危险物标誌、安全水域标誌、专用标誌、新危险物标誌等制式、特徵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二、浮标、灯浮标设定
山东海区浮标设定始于烟台和青岛两港建港初期。青岛港在德占期间,就在大港进口、汇泉角、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设浮标10余座。以后随着老港扩建和新港开埠,浮标布设日增,且多为灯浮标。建国前,青岛港区有浮标15座、灯浮标4座,烟台港区有浮标4座。1982年海军移交青岛和烟台航标区灯浮标共15座,其中青岛灯浮标13座、烟台灯浮标2座。1995年,青岛和烟台航标处灯浮标总计41座。至2005年,山东海区浮标总量达255座(灯浮标248座、浮标7座),其中烟台航标处辖区153座(灯浮标147座、浮标6座),青岛航标处辖区102座(灯浮标101座、浮标1座)。
山东海区浮标设定始于烟台和青岛两港建港初期。青岛港在德占期间,就在大港进口、汇泉角、马蹄礁等水域附近布设浮标10余座。以后随着老港扩建和新港开埠,浮标布设日增,且多为灯浮标。建国前,青岛港区有浮标15座、灯浮标4座,烟台港区有浮标4座。1982年海军移交青岛和烟台航标区灯浮标共15座,其中青岛灯浮标13座、烟台灯浮标2座。1995年,青岛和烟台航标处灯浮标总计41座。至2005年,山东海区浮标总量达255座(灯浮标248座、浮标7座),其中烟台航标处辖区153座(灯浮标147座、浮标6座),青岛航标处辖区102座(灯浮标101座、浮标1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