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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基本介绍

  • 中文名: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 发布时间: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发布单位:海南州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概要

南政办秘〔2009〕78号,关于转发《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海南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拟定的《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海南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业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容

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以下简称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辐射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破坏,涉及公共安全的放射性紧急事件。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辐射事故。
突发辐射事故包括密封放射源丢失与熔炼事故,重离子加速器、辐照装置及其它射线装置事故,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放射性物质泄漏事故,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事故,以及其它辐射事故。
第四条 为了保障人民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依法规範、处置果断、科学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州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州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公安局、财政局、监察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安监局、气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全州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全州制定和组织实施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制定和修订《海南州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3、领导、组织、协调开展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实施本预案;
4、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监督检查各县应急演练;
5、向州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州公安局:负责组织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划定突发辐射事故警戒区,维持现场秩序及提供其他警力配合,必要时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
州财政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应急财政的支持。
州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县、各部门党政领导及时到岗、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及时查处和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州卫生局: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故医疗救援工作,保障人民民众和事故应急人员身体健康。
州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矿山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州城建局:负责组织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水、电、暖、气供应,受污染事故影响转移民众的安置。
州交通局:负责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必要对人员进行隔离、疏散提供的交通工具的支持以及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突发辐射事故处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分析、预报事故发生地区天气和雨情信息。
第六条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州政府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要求,负责全州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本预案启动后,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3、应急工作中,协助省辐射环境监理站开展相关工作;
4、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协助组织实施突发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
5、组织协调全州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6、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成立辐射监察监测组,州环境监察支队负责日常工作。监察监测组的主要职责: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实施事故现场的监测和监控,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辐射专家谘询组的主要职责:负责对突发辐射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防护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谘询。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八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定专门值班室,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全州较大、重大和特大突发辐射事故统一接警,对出现的突发辐射事故採取有效的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全州突发辐射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I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I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或10人以下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局限在设施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第十条 全州突发辐射事故的类型与应急计画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第十一条 突发辐射事故信息报送程式严格按照《总体预案》中的信息报送条款(3.2.1)执行。
第十二条 当发生突发辐射事故,事故等级属于一般(Ⅳ级)预警标準时,由当地政府和有关实施应急工作部门启动本级政府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般(Ⅳ级)事故在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应向州突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当突发辐射事故达到或超过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预警标準时,由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州政府、省环保厅报告。
第四章 应急回响程式
第十三条 基本应急程式:
1、接突发辐射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查明基本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部紧急研究启动本预案。
3、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
①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队伍应急出动,赶赴现场;
②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应急工作;
③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增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增援;
④负责向州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
4、应急指挥部赶赴观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5、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属地公安机关儘快在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人员。
6、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採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式。
7、受灾民众的安全防护和救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民众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①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民众应採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②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民众疏散方式和方向,指定有关部门组织民众安全疏散、撤离;
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④将事故受伤人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
8、辐射监察监测组到达污染事故现场后,与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并开展监测工作。儘快确定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9、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谘询组成员,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儘快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工作提供技术谘询。
10、由专家谘询组与辐射监察监测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撰写事故通告送审稿,经应急指挥部同意,报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定,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 突发辐射事故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州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由州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有关行政区域所在地。
第十五条 本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由应急指挥部提出,州政府同意后,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应急工作结束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採取措施,做好善后工作,儘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 对重、特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对事故区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恢复建议。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辐射事故影响範围、程度,评估核实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应急工作的情况,形成报告,按时上报和存档。
第十九条 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有过失行为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稳定可靠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第二十一条 辐射监察监测组作为辐射专业应急队伍,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和应急交通工具。辐射监察监测组要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服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用。
第二十二条 购置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财政部门提出计画,由州财政部门核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由州环境保护和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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