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管理办法
- 範围: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 对象:青年志愿者协会成员
- 通过日期:2017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组织名称
全称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组织性质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经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委员会批准登记的学生组织,接受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校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依靠全校学生独立开展工作。
第三条:组织任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志愿服务活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充分发挥广大学生的知识优势和专业特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务社会、弘扬新风。
第四条:行动宗旨
通过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高全校青年的整体素质,为学校建设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五条:原则 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
第六条:奉行精神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
第七条:组织方向
让爱心传遍校园,用真情奉献社会。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射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第九条 组织、策划各个时期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院)系青年志愿者开展具有专业特色、力所能及的志愿者服务活动,推进志愿活动持续、有效、深入开展,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 开展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开展与其他高校、社会的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十一条 向全校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一批由本协会组织管理的专项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十二条 培养青年志愿者,培训青年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者。
第十三条 定期更新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网站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明确定义
(一)青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二)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十五条 基本条件
(一)凡我校学生均有机会加入本协会、成为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
(二)具备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遵纪守法、承认本协会章程。
第十六条 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委会审查通过然后进行面试,面试通过注册珠海市志愿者,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委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委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注册会员的会员期限为四年,四年到期后自动中止会员资格;继续会员资格,需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参与协会志愿服务活动;
2、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3、向本协会推荐成员的权利;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
2、学习与实践“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志愿者宗旨;
3、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4、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第二十条 本协会将表彰和奖励在志愿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团体及志愿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其中一名副主席兼任牵手服务队队长)、秘书长(一名),组成主席团,为协会最高决策机关。
第二十二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各院系分会,各设其院系组织成员形成的主席团,对校青协主席负责,与校青协常委会共同组成理事会,为协会分会工作的最高权力单位,各院系分会由本协会统筹。
第二十三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设副秘书长五名,为执行主席团决策的管理部门,直接对主席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公益部、监察部、传媒部、人事部、外事部、宣传部、组织部、牵手服务队,各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为执行协会常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对专管副主席负责。
第二十五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设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各职能部门部长组成;定期召开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主席职责:
(一)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全面工作的开展;
(二)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发展方向、协调各部的工作开展;
(三)负责对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的任免;
(四)负责管理青年志愿者协会印章,监督使用情况,其余人不得私自使用;
(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学校相关部门对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指示,讨论制定本学期工作计画和工作重点;
(六)主动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工作的指示并听取意见;
(七)加强青年志愿者协会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建议,组织青年志愿者协会进行理论化学习及实践指导;
(八)及时了解和关心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理事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协调各方面关係;
(九)维护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集体利益;
(十)审批监督会费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十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档案
第二十七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主席职责:
(一)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二)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工作;
(三)做好分管部门工作任务;
(四)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工作;
(五)讨论、制定学期工作计画和工作重点;
(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熟悉青年志愿者协会内部工作;
(七)审批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
(八)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团委审查情况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常务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任命和罢免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听取和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大方针和工作任务;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录取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共青团对协会的支持、学校内部的支持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以及正常运作而筹集资金的基金会。
第三十四条 资金的支出包括启动资金和日常经费支出。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协会发展时所必需的有关设备、工具等,协会日常经费支出重要用于维护协会正常运转。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所有经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借用、甚至占有。
第六章 志愿者的考核、评估及表彰
第三十六条 例会考核,日常例会应準时到会,成员如有事应向部长提前请假,部长有事应向主席提前请假,请假须交一份请假条,由秘书处登记。无故两次不到者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会员的考核均由活动负责人负责,对提供其他的志愿者,由共青团组织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组织根据服务时间表进行考核,其结果记入《青年志愿者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每学年评选“优秀青年志愿者”、“十佳青年志愿者”、“优秀学生干部”、“青年志愿者服务优秀分会”、“青年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若干奖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作失误,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其他各项管理制度者,一律取消“评选”、“评先”、“提拔”等资格。
第四十条 变更程式
(一)本会章程、名称、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主席或秘书长提出变更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二)设计登记证书等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主席批准、秘书处办理。
(三)向原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终止程式
(一)由主席提出终止报告,提交常务委员会通过。
(二)由常委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主管部门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常委会通过,经共青团吉林大学珠海校区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能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查对会员开除、会员的处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