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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诈欺罪

婚姻诈欺罪

婚姻诈欺罪

婚姻诈欺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欺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婚姻诈欺罪
  • 外文名:Crime of marital fraud
  •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
  • 目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
  • 类别:法律

婚姻诈欺罪构成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係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癒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欺诈婚姻不属于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诈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要成立诈欺罪,主观方面要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得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

婚姻诈欺罪构成

刑法条文方面

从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係规定为诈欺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係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欺犯罪中,将诈欺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司法实践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係,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係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係,就把诈欺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係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欺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準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欺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欺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係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欺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採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欺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係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係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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