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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9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后财〔2015〕1726号印发《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决定,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的建立、转移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予以废止。

基本介绍

  • 中文名: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印发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
  • 文号:后财〔2015〕1726号
  • 印发时间:2015年9月30日
  • 施行时间:2015年9月30日

通知

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后财〔2015〕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维护军人养老保险权益,实现军地政策顺畅衔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服现役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列年度军费预算安排。
二、军队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的建立、转移和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落实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职责做好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的相关工作。
三、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
计画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人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準的20%乘以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计画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办法为: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20%的总和计算;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按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缴费工资起点标準的20%乘以本通知施行后服现役月数计算。其中,12%作为单位缴费,8%作为个人缴费。
四、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缴费工资,本通知施行前,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準;本通知施行后,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为本人月工资数额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係数,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为本人退出现役时当年下士月工资起点标準乘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係数。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调整係数确定为1.136。
计算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月工资项目,本通知施行前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本通知施行后包括:基本工资、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奖励工资。
五、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计息,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记实。本通知施行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执行;本通知施行后的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六、计画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计画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至安置地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依据军人退役命令,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或者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报到通知,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或者政治机关干部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开具《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缴费凭证》《信息表》,见附属档案1、2),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凭证》《信息表》和银行受理回执一併交给本人。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时向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邮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军队财务部门邮寄的《缴费凭证》和《信息表》,核实到账资金无误后,为退役军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役军人应及时到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係接续手续。
八、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经办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信地址、银行账户信息等,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并及时报告信息变更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交换机制;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将相关信息分发军队各级财务部门。
九、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并按规定计息。待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十、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係和相应资金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交给本人,并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军人本人应当将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交给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存档,在军人退出现役时,随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一併交还给本人。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係。
十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出现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开具《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见附属档案3)交给本人,由本人随供给关係交给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从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本通知施行前的个人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本通知施行后在军队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根据《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以其在军队服现役期间各年度月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通过退役金拨付渠道申请20%的养老保险补助,拨付至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十二、军人退出现役採取退休方式安置的,实行退休金保障制度,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採取国家供养方式安置的,其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退出现役时不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出现役採取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军人退休(供养)证明》(见附属档案4)和参保缴费凭证等,退还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係。
十三、军人服现役期间死亡的,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照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计算办法,将其服现役期间应当计算的退役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算清,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十四、军人退出现役后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手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併计算。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本通知施行前的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军人退役时首次安置地企业职工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十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待遇领取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六、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开具转移凭证时,军人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为“910000”,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做好人员身份标识,再次转移养老保险关係时,其服现役期间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变,并在相应缴费期间的记录中注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信息交换机制,促进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顺畅转移接续。
十七、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
十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执行本通知。
十九、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劳动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后联字第3号)同时废止。
二十、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附属档案:1.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信息表
3.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
4.军人退休(供养)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15年9月30日

附属档案

附属档案1

编号: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金额单位:元
军 人 参 保 基 本 信 息
个人编号
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
号 码
安置地
地 址
退役参加
基本养老
保险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军人服现役
起止时间
在军队实际
缴费月数
单位缴费
金 额
个人缴费
本 金
个人缴费
利 息
军人退役
基本养老
保险补助
总 额
军 队 单 位 信 息
行政区划
代 码
910000
单位名称
(部队代号)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军队财务部门(盖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
退役军人本人签字: 退役军人(家属)联繫电话: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军队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交给本人、一份邮寄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重要提示
1.本凭证是退役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2.退役军人本人签字时应填写能够联繫到本人的联繫电话,并确保电话畅通。
3.退役军人本人应按本凭证中所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项目,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手续,并出具本凭证。
4.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向军队原办理机关申请补办。

附属档案2

编号: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係转移接续信息表
账户类别:一般账户 单位:元,月
军 人 参 保 基 本 信 息
个 人
编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公民身份
号 码
安 置 地
地 址
转 出单 位
名 称
在军队服
现役起始
时 间
在军队服
现役终止
时 间
在 军 队
实际缴费
月 数
保险关係
转移日期
军 队 单 位 和 个 人 缴 费 信 息
年 份
缴费起止
时 间
缴费
工资
缴费
月数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备 注
小 计
单位缴费
(12%)
个人缴费
(8%)
个人缴费
当年利息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总额
军队财务部门(盖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 联繫电话: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军队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交给本人、一份邮寄至退役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附属档案3

编号:
军队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缴费工资基数表
单位:元,月
军 人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
号 码
安 置 地
地 址
退役时军队
单 位 名 称
在军队服现役
起 始 时 间
在军队服现役
终 止 时 间
缴 费 工 资 基 数 信 息
年 份
缴费工资基数(12月份)
年 份
缴费工资基数(12月份)
说明:
军队财务部门(盖财务专用章): 经办人: 联繫电话: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本表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随供给关係交给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保存。

附属档案4

军人退休(供养)证明
(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 :
同志系我单位(干部、士兵),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由国家供养)条件。该同志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你处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请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係终止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退还手续。
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繫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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